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第一句話就能看出來,在刑事訴訟中,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偽證罪。
刑法有一個很明確的原則,叫“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所以這就是杜律師沒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於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現在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偽證等等情況真的太多了。
法院網上有法院工作人員專門進行過調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師甚至連一些法官都習慣了。
發現假的證據,直接排除就行了,處罰不管是罰款還是拘留亦或者是別的什麼,都是麻煩。
所以不是說他們沒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來都沒事,所以壓根就沒把這個當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適合的罪名。
老唐聞言笑了笑道:“崔總工,你這是直接對著法條去確認罪名了啊。”
這是沒有系統學過法理學的一個表現,出現一個事,直接對著刑法的規定往上面套。
誒,這個時候就會有多種結果,其中一種是發現這踏馬犯了好多罪啊,絕對得槍斃!
要麼是發現這踏馬根本對不上這些罪名,踏馬的編刑法的人咋想的,還有那麼多的法學家,怎麼就只有我發現了這巨大的漏洞!
我原來是個法學天才……
崔正宇聞言不好意思的摸摸頭道:“唐主任,我也只是看著玩……”
老唐擺擺手笑道:“沒什麼,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這個很正常。”
“不過既然你問了,趁著咱們往回走,我隨便給你說說。”
“刑法裡涉及訴訟的罪名,有妨害作證罪,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有虛假訴訟罪等等罪名。”
“這些我相信你也都看過了對吧?”
崔正宇再次點頭,他把刑法從頭到尾都看遍了。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這同樣是一個比較早的罪名了,因為描述過於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詬病。
主要是後面那句話:指使他人作偽證。
這個和教唆等等行為存在著混同,所以在實務中經常發生爭議。
但是溯本追源,當初之所以出臺這個罪名,是因為當時對於證人的打擊報復情況很嚴重。
所以放在實務中,基本上就是兩種情況,阻撓證人作證,或者讓其他人出庭作偽證。
同樣,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是第三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犯罪的是第三人。
虛假訴訟罪就更明確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須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併且“提起訴訟”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責任。
所以綜合下來你就會發現,這裡面缺了一部分內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辯的時候,重大證據作偽證,怎麼處理。
被告是當事人,當事人自己作偽證,怎麼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面的那些罪名。
“這些都看過了發現對不上,那就說明刑法中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那咱們就得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
“這種行為,伱有沒有覺得特別像三角詐騙呢?”
“三角詐騙?”崔正宇聞言直接糊塗了:“什麼叫三角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