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詐騙,刑事中的一個名詞,就是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讓受騙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第三人財產的行為。
不理解沒關係,舉例說明,張三冒充洗衣店的工作人員敲開李四家的門,說要給李四洗衣服。
李四的妹妹信以為真,把高檔西服交給了張三,這裡面李四的妹妹是受騙人,處分的是李四的財產,李四就是被害人。
張三就構成了詐騙罪,這是極其典型的三角詐騙。
由此同樣引申出了訴訟詐騙,法院就是李四的妹妹,基於偽造的證據判了張三贏,這裡面法院成了受騙人。
但是對於訴訟詐騙爭議很大,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法院是基於司法審判做出的判決,不應以詐騙罪追究。
早在02年的時候,最高檢就出過一個答覆:《關於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裡面是這麼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偽造證據騙取民事裁判欲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這就是最早的定性,也是很多人認為訴訟欺詐不應以詐騙罪追究的原因。
但是後面最高法又重新糾正了,因為15年刑法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結果出了問題。
按照規定,偽造證據起訴應該算虛假訴訟,但是放在15年之前沒這罪名,法不溯及既往,那15年之前這麼做的是不是就不管了?
前幾天這麼做了沒事,後面幾天做了就是犯罪,這很明顯不妥當。
於是最高法出了司法解釋,15年之前的,以詐騙罪論處!
這就從根本上糾正了,認為訴訟欺詐同樣是詐騙!
結果又有不開眼的問了,那最高檢02年就發過的啊,說不按詐騙罪追究,你現在又說按詐騙追究,聽誰的啊!
對此最高法刑庭發了指導案例,透過指導案例的方式來做了認定。
就是說,最高檢發的那個答覆,那東西不叫司法解釋,而且和我們現在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所以不用它。
說人話就是:他說了不算,應該聽我的!
所以看出來了吧,不管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這個問題的爭議巨大,各地又有各地的傳統,再加上其他因素,這方面根本沒有一個準確的說法。
別說崔正宇才看了幾天刑法,就算再看幾天,也沒轍。
本身詐騙和民事欺詐之間的界限就很混淆,正常去報案,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不給立案,建議起訴的。
具體到案件裡,老唐仔細研究過,他認為這裡面達金公司的情節太過於嚴重,所以必須追究其責任,不能簡單罰款。
就算頂格罰,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一百萬,但這個案子當初他們少給了多少,至少都是按照千萬來計算的!
也正因為當初沒有對達金公司以刑事進行規制,所以才讓他們肆無忌憚的擴大侵權規模!
已經到酒店門口了,崔正宇也成功的暈了。
“所以,唐主任你說的大活就是想說達金公司存在三角詐騙?”
老唐點點頭:“對啊,所以我才說,現在的再審必須得判下來贏了,才能開始那個大活。”
“只有這樣才能確定金額。”
崔正宇沉默了一會這才道:“果然啊,專業的事就應該交給專業的人,唐主任您隨便做,我們騰飛完全支援您!”
兩人分開,老唐回了房間,剛剛說了一大堆,其實也只是皮毛而已。
這個問題足以寫一篇論文來研究了。
刑事方面的規定缺位,只能從其他角度來考慮。
既然原告偽造證據提起訴訟在15年之前算詐騙罪,15年之後算虛假訴訟罪,那被告偽造關鍵證據逃脫賠償責任,且金額極其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怎麼也應該被追究吧。
不然民刑交替之中就存在了明顯的漏洞,對於被告這樣的行為失去了刑事規制。
最關鍵的是,前世存在著這方面的案例,雖然很少很少,但存在就說明這方面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