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目前已經發展的極為成熟了,商人之間都會簽訂合同文約,格式已經固定且規範了。
在下的建議是以後的文約全部採用官府加蓋官印的紅契,如此有兩大好處。
一是由官府的力量來約束,減少欺詐,二是避免了偷稅漏稅、陰陽合同等問題的出現。
或者全部都必須由當地商幫內的公館、公所進行公證,違約者面臨行業排斥,如禁止合作的等等。
凡是沒有簽訂紅契的商業文約,一律以走私、偷稅漏稅行為從重處罰。
甚至說在大明日報上刊印違約、不誠信的集體,一次通報警告,二次增加稅率或者減少紅契簽訂,三次禁止製造等等手段。
違背契約精神那就是誠信有問題,可以在如今商鋪評估體系中增加一項,且佔據極高的分值。
只要違背契約精神,每個季度的誠信評估直接扣除,成為最低分值,讓百姓們知曉這個商鋪的誠信問題。
當然了,在下說的是集體中在後期有開設商鋪的情況下。”
眾人大喜,連連點頭。
華夏數千年,商事發展至今已經極為成熟了,為了保證商業的正常交易,主要分為契約、行業自律、第三方擔保。
契約分為官府加蓋官印的紅契,也有私下籤訂的白契,白契雖然沒有大問題,但若是一方違背了,那隻能兩方之間扯皮。
最後的手段有兩種,一是暴力討債,債權人僱傭打行(職業打手)脅迫違約者,此法以江南之地最甚;
或者非法私押債務人至還債,雖然律令禁止,但依舊是屢禁不止。
另一種則是由官府直接介入,大明律令規定了,民見詞訟,先由甲裡,也就是說官府不會直接出面,責令鄉約、里老先行調解,
調解無效才會判令賠償或強制履行,但效率低下,通常長達數個月之久。
另一種則是刑事介入,贓滿四十兩,杖六十、徒一年;贓滿一百二十兩,絞刑,但實際執行多流放。
且這種很難界定,通常都是雙方之間扯皮,官方秉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兒的心理在相互推諉。
但紅契就不同了,那是官府在做擔保,出了問題,那就是再打官方的臉,甭管這個官員是不是貪官,輕則直接打壓,重則直接抄家、想辦法弄死。
一是關係到當地的稅收,算是政績中重要的一環;
二是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沒有商人敢來,自己還怎麼收好處?
但大多數情況下都不簽訂紅契,原因有三點,一是避稅,紅契需繳契稅,從交易額中三十抽一,甚至十抽一,這算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了。
二是白契無需官府介入,立約更快。
紅契則需去官府領取單契或合同契,第二步將契約提交州縣衙門,由戶房書吏稽核條款是否合法,第三步繳稅、加蓋官印,副本存檔。
第四步官府發放契尾(完稅憑證),貼上於契約末尾。
整個過程不算麻煩,但衙役、書吏常索要潤筆費、掛號費等,拖上三五日、十來天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