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的時候也是完全按照張偉的吩咐來說,沒有自由發揮。
認罪,認罰,賠禮,道歉,請求被害人諒解什麼的。
周雨楠同樣是這套說辭。
接著便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舉證質證。
沉天賜率先列舉證據。
天水香泉正門監控影片,目擊證人的證言,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等。
這些證據組成了極為完整的證據鏈,毫無破綻,直接定死了兩個被告人的罪名。
別說張偉了,就算是換個更厲害的律師過來,也很難在罪名成立與否上面有什麼說法。
張偉自然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面對這些證據他壓根兒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接著,沉天賜再次舉證。
這組證據指向的是由於尋釁滋事導致發生交通意外,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惡劣後果。
有監控影片,有現場照片,有乘客驗傷報告,車輛定損單等等。
“辯護人,對於公訴人這份證據,你有什麼異議嗎?”陳忠漢詢問。
張偉起身說道:“有,我認可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跟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度!”
“首先,單單一場並不算嚴重的交通事故,並且發生在車流量並不算多的街道上,也沒有阻礙交通,我並不認為這算得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在最高法司法解釋中,界定了六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
“第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第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
“第三……”
“第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很顯然,本次事件當中的交通事故,並不符合以上標準,因此並不應當認定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張偉面帶微笑,從容不迫,稍作停頓之後接著道:
“還有,發生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官閣下,辯護人申請出示證據。”
“同意。”陳忠漢點頭。
張偉遞交證據給書記員,很快,證據便被呈現出來。
“這份是我從交警隊取得的事故調查書,在這上面明確提到了,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寶馬車司機李某採取了錯誤的應對措施,包括勐打方向盤,把油門當剎車。”
“這足以證明,在本次交通事故當中,寶馬司機有明顯過錯,如果她在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能夠採取正確應對措施,便有很大機會能避免事故發生。”
“此外,寶馬車司機之所以會情急之下進行錯誤操作,致使車輛失控,直接原因是一瓶水滾落到馬路上。”
“而這瓶水,是另外兩人在拋接過程中失誤不小心掉落的,請問,這跟我方當事人有什麼關係?”
張偉掃了一眼,聲音洪亮的總結道:“因此我認為,第一,交通事故並不意味著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第二,交通事故與我方當事人並無因果關係。”
“我懇請合議庭酌情考慮,減輕我方當事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