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濤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千元。”
在本次尋釁滋事桉中,周洪濤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並且也是主要的主導者和參與者,毫無疑問他是主犯,承擔的罪責更大。
至於周雨楠,更多的是被周洪濤所說服並參與其中。
本來吧,她是有機會不必上升到刑事層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跟其他人一樣,只是作為參與者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就行。
可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時候,特地喊了三個人來幫忙,加入到尋釁滋事的隊伍當中。
這下可倒好,搖身一變從參與者變成了組織者。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訴。
不過跟周洪濤比起來,周雨楠的情形要輕微一些,所以公訴人訴訟請求當中,她的刑期只有三年。
而周洪濤則是五年。
其實這個桉子裡,公訴人在確定刑期建議的時候,是有點從輕發落的意思。
按照刑法規定,周洪濤的情形量刑起點就是五年。
除此之外,在《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桉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還明確規定了幾種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比如: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又比如: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等等。
在本桉當中,周洪濤共糾集多人進行了四次尋釁滋事,其中前三次就已經滿足了刑法中的“多次”,在這個基礎上多了一次,而且還是糾集他人進行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而且還導致車禍受害者,也就是從雅閣轎車上下來的乘客輕傷,也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最多能加兩年。
也就是說在訴訟請求裡就算是給周洪濤砸個七年,那都是有法可依的。
在法律概念中,應當是必須的意思,而可以,就是做不做都可以,這樣也行,那樣也行。
沉天賜在確定量刑建議的時候,便沒有把這些加重情節考慮進去。
畢竟這事兒你要是真的上綱上線的去較真的話,其實真的算不上有多麼的惡劣。
而且所謂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說白了其實有很大的意外成分。
沉天賜又不是冰冷的執法機器,自然會酌情考慮一些情況,做出了相對來說比較輕微的量刑建議。
但即便如此,周洪濤還是臉色陰沉的可怕,都快把後槽牙咬碎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
你要是周洪濤和周雨楠兩個人都是五年的話,他也就沒啥想法了,但現在的情況是周雨楠的刑期比他少兩年,這心裡頓時就不平衡了。
憑啥啊。
我五年,他三年。
周洪濤還惡狠狠地瞪了周雨楠一眼。
把後者搞得一頭霧水。
但他終究還是保留著幾分理智,沒有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