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濤起身宣讀起訴狀。
首先將桉由大致描述了一遍,在具體的遣詞造句和表述方式上,自然是有所傾向,刻意弱化了某些內容,比如周開河為什麼會未經允許在晚上進入別人的商鋪。
接著便道明訴訟請求。
與調解之日所說並無二致,無非是經濟賠償共計八十五萬多,以及公開道歉賠償。
接著便開始舉證。
盧文濤首先提交的證據,是一段影片以及一份報告。
影片內容是商鋪內景,從大門口起拍,一直走到裡面,再沿樓梯上到二樓,又從二樓的樓梯口向下俯拍,還給沾染血跡之處給了點特寫。
報告則是醫院出的,說明周開河的死因是後腦撞到尖銳物,出現腦部外傷、顱骨損傷以及大出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由證據可知,被告的商鋪記憶體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樓梯未裝扶手,二樓樓梯口未裝護欄,且在樓梯下方堆放著桌子凳子等尖銳之物!”
“這便是導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見,被告存在過失。”
“此外,被告的商鋪內並未張貼任何警示、提醒的標語標誌等,不足以讓他人知道商鋪記憶體在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義務。”
“因此我認為,被告人應當為周老先生的死,承擔責任!”
宋光明面無表情的點點頭,隨後看向被告席位:“被告方,你們可有異議?”
“有。”
羅大狀舉了下手,站起身不急不慢的說道:“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構成侵權需要滿足四個要素:”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這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指的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
“我方當事人的商鋪在意外發生之時並未投入使用,處於閒置以及封閉狀態,正常來說是不會有人進去的,自然也談不上發生危險,因此不管是堆放雜物也好,還是沒有安裝護欄也罷,都不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羅大狀條理清楚,邏輯清晰,洪亮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
“第二,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私財物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
“本桉中確實存在損害事實,周某某墜落身亡。”
“第三,因果關係,指的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
“迴歸到本桉中,我方當事人的什麼行為與周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呢?不裝扶手?不裝護欄?還是堆放雜物?又或者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至於周某某能夠私自闖入商鋪?”
“我想問對方律師,我方當事人在自己的商鋪內如何佈置,難道與周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面對羅大狀的質問,盧文濤目光閃爍兩下,一時啞口無言。
羅大狀微微一笑繼續說道:“這第四,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這也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又可分為故意和過失,前者指行為人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貨放任其發生。”
“後者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還是那句話,我方當事人如何佈置自己的商鋪,都是他的自由,他無法預知周某某會在黑夜潛入商鋪,更加無法預知他會從二樓墜落,因此不存在任何過錯!”
盧文濤心知不妙,連忙舉手大聲道:“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