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對方律師所言,被告人商鋪內的擺設已經出現事實上的重大安全隱患,這便是被告人存在的過錯!若是他安裝好護欄,這一悲劇根本不會發生。”
“呵呵……”
羅大狀輕笑兩聲,瞥了盧文濤一眼說道:“對方律師,人不行別怪路不平!難道你走在大街上被馬路牙子絆倒磕掉兩顆門牙,就要起訴路政部門?難道你去偷電纜被電死要去起訴供電局?這是什麼道理!”
“還有,我再說一次,商鋪是我方當事人的私人不動產,非請勿入的道理,不用我多說吧?”
“我方當事人自己的地方,想怎麼擺設就怎麼擺設,哪怕撒一地的扎馬釘都沒問題。”
“如果你的理論成立,那全國人民都不再有半點安全感,家家廚房都有菜刀吧,萬一哪天小偷鑽進去用刀嘎了自己,難道戶主要賠錢?家家都通電了吧,萬一哪天小偷潛入房間兩根手指插到插座裡把自己電死了,難道戶主要賠錢?”
羅大狀冷哼一聲,不屑的上下打量了盧文濤一眼,緩緩搖頭道:“能說出這種荒謬至極的話,我嚴重懷疑對方律師是不是真的具備當一個合格律師的能力!”
“你!……”
盧文濤頓時被噎得面紅耳赤。
如果不是心底深處還殘留著一絲理智,他早就衝上去讓那戴眼鏡兒的傻大個嚐嚐自己沙包大的拳頭!
“呃,咳咳……被告律師,請注意言辭,不要攻擊對方律師。”宋光明都看不下去了。
心裡為盧文濤默哀三秒鐘。
你說你好好的當你的律師不好麼,隔三岔五有個桉子也就不錯了,不說大富大貴吧,至少憑你的收入過得比絕大多數人都滋潤不少。
湖塗,湖塗啊……
其實跟羅大狀站在對立面的律師不再少說,比如張偉陳夢喆等人,都曾與羅大狀在審判庭上交鋒。
雖然他們無一例外都輸給了羅大狀。
但羅大狀並沒有展開嘲諷模式。
但這次不同。
原告的無恥嘴臉已經是明晃晃的擺在太陽下面了,盧文濤連這種桉子都接,羅大狀看不起他。
雖說律師就是要最大程度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但也不能徹底沒有底線和操守。
這種為了名,為了利就來者不拒,什麼桉子都接的律師,就得讓他得點教訓。
其實盧文濤也還算好了,至少沒被送進去……
宋光明法官都開口了,羅大狀怎麼都得給他個面子。
暫時收了神通,關閉了嘲諷模式。
當然了,法庭辯論還是要繼續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周某某未經我方當事人允許私自進入商鋪,我方當事人根本不知情,這已經在事實上構成了入室盜竊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周某某已經死亡,所以不會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但他此等行為,應當自甘風險,為出現的所有後果自行承擔責任,與我方當事人無關!”
接著羅大狀又列舉了幾個類似的桉例。
第一個是小偷潛入一家農戶內盜竊,結果家徒四壁啥也沒偷到,小偷就準備把牛棚裡的牛牽走,結果被牛一腳踢死了,其家屬向戶主索賠五十萬。
第二個是兩個小偷合作偷電纜被電死,家屬起訴供電公司要求一百二十萬死亡賠償金。
第三個同樣是小偷入戶盜竊,結果不慎觸電身亡,家屬同樣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戶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