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根本不存在危害行為,自然更談不上因果關係!”
嶽斌眉頭頓時緊皺起來。
心裡用上了濃濃的無力感。
這個時候,他算是真正體會到羅大狀的厲害之處了。
他幾乎是將因果關係掰開了揉碎了,進行細緻而深入的講解。
簡直無懈可擊。
而這還只是個開始。
羅大狀的陳述依舊在繼續。
“第三,因果關係的必然聯絡性。”
“因果關係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這是因果關係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我們迴歸到這個事件當中來,我方當事人只是在距離韓明十米之外的地方跑步而已啊,這件事與韓明跳河之間,有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嗎?”
“有人會因為看到別人在大街上跑步,就跳河???”
羅大狀攤了攤手,滿臉的疑惑。
對啊,別人只是在大街上跑步而已,你跳河是自己的選擇,跟人家有什麼關係?
這話一出,鬨堂大笑了可以說是。
旁聽席上不少人都笑出了聲。
那聲音傳入曹丹彤母女耳中,卻是格外刺耳。
“冬!”
“肅靜!”
陳忠漢一臉嚴肅,到底是老法官了,見多識廣,經驗豐富,非常沉穩。
審判庭安靜下來。
羅大狀繼續陳述:
“第四,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問題。”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
“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違反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
“韓明溺水,並非我方當事人導致,而且雙方完全陌生,沒有任何關係。”
“所以我方當事人並沒有營救他的義務,哪怕是袖手旁觀,見死不救,也無法成立不作為犯罪。”
“但是我方當事人心地善良,他不忍心看著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所以冒著生命危險下水救人,這是什麼?”
“這是大仁,這是大義,這是大愛,這是大善!”
“而現在,僅僅是因為施救者沒有成功挽救溺水者的生命,就要被其家屬控告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這樣的話,以後看到有人溺水,誰還敢下水營救?誰還敢施以援手?”
“綜上……”
羅大狀深吸一口氣,沉聲開口:“我認為我方當事人與韓明的死,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這一番話,條理清晰,邏輯明確。
從方方面面駁斥了嶽斌所謂的“因果關係”。
羅大狀鋒芒畢露,完美髮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