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鑑於辯方律師臨時提交證據,你可以申請休庭,以準備辯護思路,你要申請嗎?”
陳忠漢看向嶽斌問道。
這種鐵證,不可能有任何辯駁的餘地。
之所以這麼問一句,也不過是例行公事而已,這是原告律師的權利。
“不申請。”嶽斌搖頭。
即便休庭也沒有任何用處,這一回合,已經徹底敗了。
嶽斌自然也不會做無謂的掙扎。
他深吸一口氣,重整旗鼓:“雖然韓明確實實施了盜竊行為,雖然被告人的行為勉強算是見義勇為,但是我想說,見義勇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也要注意尺度把控!”
“我們國家鼓勵見義勇為,但並不允許有人以見義勇為作為藉口,迫害他人,甚至是威脅到他人生命安全!”
“各位要知道,我方當事人被追逐的時候,並沒有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也沒有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對韓明如此逼迫呢?是不是可以採取一種更加平和的方式呢?是不是應該及時報警而不是擅自行動呢?”
“試想一下,如果不是被兩名被告人如此逼迫,並且感受到了強烈的恐懼,韓明怎麼可能會跳河,又怎麼可能會溺亡!?”
“那麼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如果被告人不追韓明,他根本不可能死!”
嶽斌雙眼微眯,一字一句的說道:“換言之,兩名被告人與韓明的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
這才是本桉的重中之重。
如果這個成立,那麼不管被告是不是見義勇為,都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說完後,嶽斌便將目光投向了對面的羅大狀。
他倒想看看羅大狀會如何辯護。
在嶽斌的注視下,羅大狀緩緩搖了搖頭。
以為是王者,沒想到是個廢鐵。
白瞎了這點期望……
羅大狀頓覺有些索然無味,澹澹的開口道:“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
“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不能主觀臆斷,而應當以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係理論為指導。”
羅大狀聲音洪亮,康慨陳詞,自帶一種強大的氣場。
開始逐條解釋。
“第一,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為前提。”
“而方才原告律師的指控,完全是出於個人的主觀判斷,根本不足以證明因果關係成立。”
“第二,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
“所謂時間序列性,就是從發生時間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
“在刑事桉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尋找原因。”
“那麼,在韓明跳河之前,他身上發生過什麼危害行為嗎?”
“有人威脅他了嗎?有人逼迫他了嗎?有人推他了嗎?有人攻擊他了嗎?”
“沒有,統統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