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點上,很多投資者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這種損失的賠償,不僅在股票買入、賣出時間上有限制,而且同一時間段內,投資者交易的時間和狀況不同,可以獲賠的投資差額損失也會出現很大的差異。
根據事先我們同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調解金額賠償比例在70%以上的,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解。
在謹慎起見,對於超過70%的我們還是會提前告知當事人,徵求一下他們的意見。
結果,調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當事人打電話來紛紛求實。
有的是想確認一下事情真偽,有的則是詢問其他人的反應。
當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調解的,畢竟很快就能拿到錢。
但由於是調前調解,正式的調解協議是沒有的。
一般情況下,只有一份調解意向書。法院是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的。
於是,問題來了。在調解方案告知各個委託人不久,法院打來電說我們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當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經接受過調解,並且都拿到賠償款了。
我向法官核對了蔡雪娥的身份資訊後,確認確確實實是同一個人。
於是,我讓具體負責這個案件的助理律師打電話跟蔡雪娥聯絡。
半小時後,硃紅來辦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聯絡過了,她之前確實委託過一個律師,但她覺得那完全是上當受騙!”硃紅一臉懵逼的說。
“哦?她為什麼這麼說?”我好奇的問硃紅。
“她說那律師是證券公司人介紹的,她是被證券公司忽悠才委託的那位律師,她損失了五六萬,那個律師才給了她四萬多一點,並且法律文書什麼都沒有!她想讓我們繼續為她維權,她還想告那個騙子律師!”硃紅很認真的說。
我聽後,心中不免一驚。訴前訴解的案件,當然沒有法律文書呀!
我看了看她的調解金額,確實有五六萬元,但扣除律師費以後,可以歸還她的也就四萬多。
如果透過我們,結果也是一樣!
看來,並不是那位律師本身的問題,而是他並沒有向當事人們表述清楚。
以至於自己雖然付出了辛苦勞動,幫當事人們討回了投資損失,卻落了個騙子的罵名。
我笑了笑,對硃紅說:“如果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屬實,她又依合同約定拿到了調解款,那麼就無可挽回!訴前調解本來就沒有法律文書,那位律師也稱不上騙子!”
“哦,知道了!”
“對了硃紅,你去向這個案件所有接受調解的人再發一條補充說明,就講本案只有調解意向書,法院不單獨出具法律文書!以後這樣的案件都這麼處理。”
“好,我知道了!”
硃紅說完,走出了我的辦公室。
她是半年前剛招進我們團隊的實習律師。
目前主要負責案件的通知,包括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調解協議、調解意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