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這次發射,是先簽了衛星發射合同,然後再開始研發和製造能夠攜帶這款衛星升空的火箭。
這個行為,其實是非常不符合商業邏輯的。
火箭都還沒有呢,就給人畫大餅——你們等一下哈,等這款火箭出來了,就把你們的衛星送上去。
怎麼聽,都有些不嚴謹。
更誇張的還不是這個合同的本身,而是合同簽訂的時間——1988年年底。
這也意味著,和澳星B1簽約的時候,距離【亞洲一號】的成功還有一年半。
我們國家完全沒有成功的國際商業航天發射經驗。
休斯公司是瘋了,才會簽下這樣的合同吧?
商人逐利,瘋自然是不可能瘋的。
1984年,我們國家開始調研國際商業航天發射市場。
1985年10月,對內宣佈長征系列運載火箭投放國際市場。
1986年7月,對外正式揚起長征系列運載火箭投放國際市場的風帆。
那個時候,我們國家的運載火箭技術、發射技術、測量控制技術已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衛星迴收技術和高能低溫燃料火箭技術也都已躋身於世界先進行列。
是世界上少數幾個能夠用自己的測控通訊網控制和管理衛星的國家之一。
但是,沒有成功的經驗,在商業發射市場上,就沒有太大的話語權。
這裡面有太多的疑慮,甚至不是價格優勢能夠打消的。
沒有先例,就很難吸引國際衛星製造公司,把自己的衛星交給中國的發射場來發射。
哪怕我們國家的發射報價,是其他有能力發射的國家的最低報價的1/2,也一樣打消不了這樣的顧慮。
從我們國家宣佈進軍國際商業衛星發射之後,一共簽訂了七份協議。
經營不善的經營不善,破產的破產,取消的取消。
只有休斯公司的兩顆澳星,進入到了最後的發射程式。【注1】
休斯公司作為一家頂級商業衛星製造公司自然是不可能吃虧的。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中國航天人為了拿下這份合同,簽署了一份非常苛刻的合約。
第一,休斯公司不給我們預付任何的經費。
第二,不給我們提供關於這顆衛星的任何的技術材料。
第三,長二捆必須在1990年的夏天,完成一次成功的試射。
根據當時簽訂的合約,長二捆運載火箭,從研發、到製造,再到試射成功,一共只給了18個月。
即便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想要完成這樣的研發,也得在兩年以上。
這個條款給的時間很短,但看起來還是一個“正常”的條款。
緊隨其後的最後一個補充條件,就非常“兒戲”了——只要休斯公司認為,中方不能發射,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中方可以按時發射,休斯公司就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中方賠償100萬美金。
簡單一點來說,就是,【我認為你不行,我認為伱不能按時發射,你就得給我賠錢,我甚至不一定要給你嘗試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