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已改,524差1000明天繼續,睡了睡了,太困了)
六、產前檢查中的監測和識症辨析
在《指南2020》中,更強調製定個體化的產前檢查方案,避免模式化的形式上的產前檢查。
在產前檢查專案和頻度方面,注意個體化,依據病情增加產前檢查次數,以便於掌握病情變化,例如對診斷為子癇前期者,需要1周1次甚至每週2次的產前檢查。
在2019年ACOG的指南中,也是在增加產前檢查次數方面進行了強調。
在《指南2020》中,不同於其他國家指南,在發病風險因素中增加了1項此次妊娠的產前檢查情況,如不規律產前檢查或產前檢查不適當、飲食環境影響因素等,都是影響發病的風險因素,而且這些是貫穿孕期始終的影響因素。
應強調,在整個孕期中不良環境和飲食營養因素可能持續存在誘發作用,在任何首診時和異常狀況發生時都要注意風險因素的排查、預警資訊的追查及首發症狀的分析,杜絕將處理眼光只聚焦在血壓和蛋白尿方面。
子癇前期子癇為綜合徵性質的疾病,高血壓伴有或不伴有蛋白尿都可以是子癇前期,不伴有蛋白尿但伴有其他系統累及仍然診斷為子癇前期。以往將高血壓伴蛋白尿看做單純的子癇前期。
近來已經注意到,不伴有蛋白尿的妊娠期高血壓,更易表現為血小板減少和肝功能受損;
伴有蛋白尿的妊娠期高血壓,應注意與腎臟疾病以及自身免疫性疾病鑑別;
當出現早發子癇前期或妊娠20周前出現了類似子癇前期的臨床表現,需要及時與自身免疫性疾病、TTP、腎臟疾病、滋養細胞疾病、溶血性尿毒症進行鑑別;
產後病情不緩解者,應考慮溶血性尿毒症的可能;
子癇及後部可逆性腦病綜合徵(PRES)者,應與癲癇、其他原因的腦動脈缺血或梗死、顱內出血等鑑別。
七、子癇前期的處理原則
以往,對於妊娠期高血壓疾病尤其是子癇前期的處理原則,強調的是降壓、解痙和鎮靜;
但在《指南2020》中,將治療基本原則概括為:正確評估整體母兒情況,休息、鎮靜,積極降壓,預防抽搐以及抽搐的復發,有指徵的利尿、糾正低蛋白血癥,密切監測母兒情況,預防和及時治療嚴重併發症,適時終止妊娠,治療基礎疾病,做好產後處置和管理。
八、降壓藥物和硫酸鎂的臨床應用
1.降壓藥物:
各國對於妊娠期高血壓使用降壓藥物的血壓界值有所不同,在我國和其他國家指南中都有關於輕、中度高血壓抑或非重度高血壓應用降壓藥物治療的提示,在血壓達150/100mmHg時大都已經啟用降壓藥物。
&nmHg或舒張壓≥110mmHg時,美國一直推薦不用降壓藥物,所以,在美國有一系列關於急性重度妊娠期高血壓降壓管理指南的發表。
由於美國對孕期輕、中度高血壓孕婦不使用降壓藥物處理,而且長期以來對妊娠期高血壓孕婦的治療是以靜脈給藥作為一線用物,這是促成美國相關指南更迭的原因之一。
無疑,這樣存在著應對緊急情況才幹預的緊迫感。
《指南2020》仍然強調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的妊娠期高血壓患者建議降壓藥物治療,更強調預防重度高血壓的發生,不要等到發生了重度高血壓才想到要處理,無論是常規性降壓還是嚴格的強化降壓,維持良好的控壓水平才可減少重度高血壓、重度子癇前期的發生。
而且要注意控壓平穩和避免過度降壓,這樣才不會影響胎盤灌注也不導致胎兒生長受限。
不同於美國,在中國出現的急性重度高血壓或持續性重度高血壓可以有幾種臨床情形,對於未使用過降壓藥物的患者,可以首選口服藥,每10~20分鐘監測血壓,血壓仍高則重複給藥,2~3次後效果不明顯立即改用靜脈給藥;
對於在使用口服降壓藥物過程中出現了持續性重度高血壓,應該考慮使用靜脈給藥的降壓方法。需要注意的是,降壓達標後,仍需要嚴密監測血壓變化,有條件者持續心電監護監測血壓,依據病情進行個體化處理。
2.硫酸鎂:
以往ACOG對於輕度子癇前期不主張應用硫酸鎂,而在2019年的指南中有所修改,雖然也提出了風險和效益的權衡問題,但對於無嚴重臨床症狀的子癇前期是否使用硫酸鎂調整為要由臨床醫師做決策或所處醫療機構確定。
雖然說得有些模糊,還是能看出從“不用”修改成“可用”,尤其能看出在一步步從臨床的變動性考慮問題。
這樣的修改可以給予臨床醫師更多的靈活性。其實,《指南2015》就強調了對於非重度子癇前期可以考慮使用硫酸鎂;
而《指南2020》更加強調臨床分析,擯棄只看診斷標準的固定侷限模式,提倡結合具體患者複雜狀況的臨床辯證思維模式,繼續強調對於非重度子癇前期患者也可酌情應用硫酸鎂。
在臨床決策中,重要的是要對具體病情加以分析,分析內容包括已知或未知的病程、病情、疾病發展速度、母體胎盤胎兒三方的受累程度,包括母體隱匿的或已知的合併症等,綜合分析和判斷才是臨床醫師考慮硫酸鎂用與不用的關鍵,非重度子癇前期病情穩定者可以停用硫酸鎂。
關於非重度子癇前期硫酸鎂的應用是最需要臨床判斷和靈活決策的。
九、終止妊娠的時機和指徵
如何選擇終止妊娠的時間需要有周密的臨床分析和判斷,與孕周、病情相關,與疾病分類標準也有一定相關。
例如,各國重度子癇前期的診斷標準存在差異,如果單一取“重度”為唯一終止妊娠標準並不能使母兒獲益最大化,因為“重度”內還存在明顯的不同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