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啊……”愛德華沉思了片刻道“看來我們只能走法律途徑了。這個案子不大,但從性質上來講,還挺惡劣的。”
“對!非常惡劣!”兩個果體愛好者齊齊點頭,那架勢實在是非常的很有精神。
“好了,那接下來就是我的業務範圍了。”大體方針定下來後,下一步就是具體的戰術步驟,這是律師最有價值也是最專業的地方。
愛德華腦子轉的很快,瞬間給出了兩條解決方案。
一條主動,一條被動。
先說被動的,採取守勢:只要有一個人因為違反了這條法令而被處罰,那麼愛德華會為他/她從憲法角度進行辯護。
但愛德華本人更喜歡攻勢做法,只要法案被髮布出來,他作為代理律師立刻從憲法角度上對此條例的合法性提起訴訟。
正如同他的一貫觀點,進攻是最好的防守,與其給自己的委託人辯護,不如讓對手先成為被告,不管三七二十一,己方上前一頓亂棍打出去再說。
不得不說這種非常惡劣的套路是很有成效的,至少露絲伯格也承認,攻勢做法效果會更好,並且也更符合她向來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的做派。
看著她躍躍欲試的樣子,愛德華覺得真到出庭的時候露絲伯格恨不得親自上庭大開殺戒。
聯邦公園管理局雖然也養著大量的“法律顧問”(政府律師),但這不是有錢的衙門,律師水平一般,多是來鍍金的,真要是對上露絲伯格……
愛德華覺得會發生慘案的。
師徒倆達成一致。
但律師的職業道德促使下,愛德華還是把兩種方案的優缺點都如實告知對方。
攻勢方案雖然爽快,但缺點也很明顯,耗時長,非常的長……
涉及憲法的案子本來就麻煩,加上起訴物件是聯邦政府機構,後者養的律師們雖然能力不怎麼樣,但好歹也是專業人士,上法庭可能差點,但會想盡一切辦法透過合理的方法來把官司拖著,來消耗上訴這的耐心。
比如管轄地原則,馬塞諸塞州的官司歸第二巡迴法院管,但聯邦公園管理局在華盛頓,所以又可以要求特別巡回法庭來審判。
其它的諸如還有臨時更換出庭律師,要求起訴放提供更加詳細的資料等等,反正這群傢伙是拿薪水的,他們巴不得案子拖得越久越好。
可特魯洛鎮的居民可等不得,要知道這審理其間,這條法令還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大家可能沒法在五年內都光著到處走了。
並且還有一個隱憂,假如聯邦公園管理局輸了的話,他們鐵定會往高院遞狀紙,而根據大法官們一貫喜歡關注與憲法有關案子的脾氣,此案多半會被他們受理。
案子進了最高法之後,再拖個幾年也很正常。
這顯然是不可接受的。
至於守勢策略,則沒有那麼麻煩。
假設,史蒂夫因為裸奔被罰了25美元,要麼他當場繳納罰款,要麼可以去地方上的下級法院起訴,後者隨便就能開庭審判。
那麼這時,愛德華作為辯護律師就能重拳出擊,這種專門處理小額罰單的下級法院的法官當年就都是學渣,當法官也就是混口飯吃,業務能力一塌糊塗,肯定幹不過他這樣的耶魯精英。
法官當然可以強行判處,史蒂夫必須繳納罰款。
但之後愛德華可以就此提起上訴,不管是去第二巡迴法院還是特別巡迴法院,主動權就都在自己這兒。
並且起訴的物件由之前的“違背憲法精神的法令”變成“違背憲法精神的判例”,難度上會下降很多。
前者的麻煩之處在於,要從法理根本上去論證《禁止果體令》違法,看上去簡單,但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很多專業上的障礙,控辯雙方會在法庭上對於建國先賢的立法理唸的理解異同而大打出手,彼此引經據典說明對方荒謬狂妄,雖然過癮,但工作量巨大。
後者就簡單多了,只要證明這個具體行為違憲即可。
等於是多了個實際的抓手,會讓愛德華省力許多。缺點是場面會比較沉悶,但效率高的驚人,運氣好的話兩三次開庭就能結束戰鬥。
綜合考慮,當然要選擇後者,畢竟節約下來的時間可以花到自己老師身上,這不香嘛?
露絲伯格確實挺香的,她有用香水的習慣,但愛德華去她家多了後發現,露絲伯格使用的沐浴露洗髮水都是無香型的,但浴後的她身上有股淡淡的特別好聞的氣味……
露絲伯格對他的分析完全表示贊同。
史蒂夫和李相互商量一下後,悲壯的說道:“難倒民事不服從行為是必須的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