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歸正傳,老唐自然看到了姜福志,對方穿著一身筆挺的銀灰西裝,皮靴擦得鋥光瓦亮。
相比之下老唐就有點普通了,坐在那裡看著毫不起眼。
然而,書記員就是覺得老唐特別可靠,有什麼事都過來商量一下。
姜福志倒是無所謂,他有幾斤幾兩自己很清楚,說的難聽點,也就是網際網路給了他機會。
不然他這樣的水平,根本不可能和唐方鏡這樣的律師坐在一個法庭內。
合議庭成員到了,最高法同樣重視這個案子,合議庭依舊是七人組,審判長更是最高法的一位副庭長。
二審相比一審的程式要簡略,因為雙方都沒有提交新證據,所以舉證質證就沒必要了。
主要是針對上方的上訴內容進行審理。
老唐再次強調,達金公司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意!
“審判長,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讓侵犯商業秘密的那一方切實感受到痛,如此才叫懲罰。”
“而在當初的專利侵權案中,達金公司多次對抗法院的調查,並且當時已經判決不允許其繼續生產與銷售。”
“但達金公司依舊不理睬判決,沒有停止生產不說,還擴大了生產規模,並且還邀請各地經銷商去參觀其二期生產線!”
“這種行為,必須得進行嚴厲懲處!”
這段時間老唐也已經知道了黃中義沒有說清楚的那個事。
當初告知黃中義的那個朋友,其實就是該化工原料的經銷商之一。
換句話說,達金公司比想象中膽子要大,他們在一期五萬噸生產線建設好之後就邀請各地經銷商去參觀。
當時那個朋友進去後便發現,這生產線外觀和騰飛的一模一樣。
到了二期的時候,達金已經輸了官司,法院禁止他們繼續用涉案專利生產銷售,但是達金根本不理會。
相反其再次邀請了經銷商參觀。
那個時候,達金其實已經知道了之前就是經銷商洩密,但他們根本不在乎。
所以老唐才說,達金在這個案子中主觀惡意極大,他們根本不把判決,不把法律當回事。
必須得給予嚴懲!
姜福志開口道:“對方的觀點我並不認同,對方的技術並不屬於商業秘密。”
“達金公司從最開始便用自己的技術,因此並不存在達金公司主觀惡意大的問題。”
二審雙方上訴就是這樣的,老唐對於一審認定的“商業秘密”這些都是同意的。
但是達金這邊不認同一審的認定,堅持認為騰飛的技術不是商業秘密,案件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等等。
所以就會出現兩邊的陳述“雞同鴨講”的感覺。
而對於是否拆除生產設施,老唐同樣發表了觀點。
“達金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體現我認為有兩個方面,第一是適用該技術建設相應的生產線,第二則是使用該技術和生產線進行生產銷售來獲利。”
“因為從涉案的技術來說,其所包含的裝置選擇以及相關裝置的結構、尺寸、形狀、生產工藝引數等技術資訊均是達金公司建設生產系統必須的技術。”
“如果不使用該技術,那達金公司根本無法建立生產系統。”
“《最高法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燬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資訊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生產系統很明顯便是該商業秘密的載體,銷燬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懇請法院支援我方訴求!”
老唐這次結合案件情況和司法解釋,建立了一個新的邏輯關係。
商業秘密在這裡是以技術方式體現的,而對方建設生產線明顯用了這技術,那生產線就是該商業秘密的載體,沒有任何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要求銷燬這種載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援!
姜福志這邊不好反駁,因為對方的邏輯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