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質證階段結束,沒有一點意外,老周再次開口道:“下面開始法庭辯論,請原告代理人先發表意見。”
說著話,老周看著材料開始琢磨判決書怎麼寫了,這種簡單的案子,而且經過了仲裁庭,基本上他看到後就知道怎麼判了。
然而,老唐的第一句話,就把老周和張向楠的注意力都吸引了過來。
“我認為被告單方面辭退我方當事人的行為違法!”
一句話先聲奪人,張向楠很是疑惑,你這舉證質證被我完爆,啥證據都沒,這麼說不是徒增笑柄嗎?
連旁邊的齊馨文都豎起耳朵,想聽聽唐律師到底有什麼樣的理由。
“原因很簡單,因為被告方在辭退過程中,沒有事先將辭退理由告知工會,而且,也未在我方提起訴訟前補正這一程式。”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而在本案中,被告方所出示的所有證據,均沒有任何能反應此程式的,因此可以認定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
啥玩意?齊馨文聽得一愣一愣的,這年頭辭退人還和工會有關係?
或者說,工會居然還能管這種事?
別說現在的好多企業根本沒工會,就算是有工會的企業,員工們也都知道一件事,那工會基本上的作用嘛,好像就是發個月餅什麼的。
除此之外,基本上就沒用了。
但是呢,有工會的企業,其實作為工會會員的員工們都要繳納會費的,而且我國有專門的《工會法》!
你要知道,這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法律。
所以工會組織其實很重要,也因此勞動合同法專門有規定,你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得給工會報一聲,哪怕你是走個流程!
但是呢,現在很多人都刻意忽略了這點,以至於一些企業開除員工那叫一個肆無忌憚,想怎麼開就怎麼開。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企業沒設立工會,怎麼辦呢?
對面的張向楠在愣了好一會兒之後同樣反應了過來,他意識到自己犯了一個大錯,或者說他作為公司法務,直接把工會這個組織給拋到腦後了。
老周也是愣了一下才想了起來,這倒是有趣了,一向都是重實體而輕程式的唐方鏡,這會兒居然開始從程式入手了。
“被告,你們公司的辭退行為有沒有透過工會啊?”
張向楠趕緊道:“這個,審判長,我們公司就沒有設立工會,所以也沒辦法通知工會啊。”
“這不是說我們不想透過工會,沒有工會確實沒辦法,客觀上無法完成,所以我認為這不應該是違法解除。”
一邊說著,張向楠一邊在腦海裡開始瘋狂回憶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他是真的記不起來哪個司法解釋說有過規定。
好像只是勞動合同法訂了這麼一個規定吧……
事實上張向楠還真的想對了,不管是老唐的前世還是今生,都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的判決也是五花八門。
有的呢認為說規定了要透過工會,你沒建立,那就得透過其他手段來替代,比如開職工大會,比如通知本地工會。
有的法院的看法和張向楠一致,但是更加詳細,就是說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勞動合同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不建立工會也得通知,那就可以不通知。
也因此,對於這個問題,那判決看的你眼暈,不過有的省份透過地方規章的方式做了解答,比如前世的蘇省。
在其本省的勞動條例裡面明確規定,必須得通知工會,沒得商量。
對此,老唐是支援前一種觀點的,他也有自己的理由。
隨即老唐開口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尚未建立基層工會,也應當透過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意見的方式或者向當地總工會徵求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式……”。”
他透過引用最高法民庭編著的書籍觀點來闡述這個規定的立法精神。
本來吧你說勞動合同法專門弄這個規定,就是為了讓你們用人單位別那麼隨便開人,這是立法的本意。
結果呢,你們直接不弄工會了,然後就不用通知工會,這完全和立法精神相悖,那這麼做肯定不對。
就算是走程式你也得給我走到位了,就算一百個勞動糾紛裡面,有一個案子,本地工會願意幫忙管一下,那也已經夠了。
漢東省這邊目前還沒有過類似的判例,那麼他唐方鏡就要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順便呢,把漢東這邊的規矩立一立,最好能透過這個案子,促成漢東省本地規章制度的建立,以法規的形式將其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