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的起因是什麼?
別人想要侵犯他的老婆,曹文斌勸阻無用反被四人圍毆,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應該憤怒麼?
如果他笑呵呵的,當做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那不才是真正的問題麼?
面對別人侵犯自己的老婆,做老公的不聞不問,任有他人隨便折騰,那他做為老公一定不合格的,因為他無視了別人侵犯自己的妻子,也不配做人家的丈夫。”
“你的意思是,曹文斌就應該拿刀將其他人給砍死?”
姜法官聞言開口反問李晨,李晨聞言一臉嚴肅的說道:“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您的身上,您該怎麼做?”
李晨聞言開口反問:“你們一直認為曹文斌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行,那就按照故意傷害算,可總要給出一個合理的方法吧?
面對他人想要強幹自己的老婆,其他人也不幫忙阻止,身為當事人想要用開口勸阻卻被其他人圍毆,您說曹文斌到底應該怎麼做,才能讓法律和道德互相兼顧?”
姜法官聞言忍不住嘴角微抽。
好傢伙,你竟然開口反問我是當事人該怎麼做?
“其他人不應該被當成罪犯吧?”
這個問題,姜法官回答不上來,不願意繼續糾纏的他只能將話題轉移到他的辯護意見上。
“如果說是單純的不阻止犯罪,確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法律去要求其他人一定見義勇為。”
聽到對方詢問,李晨也是給出自己的解釋:“而在案件中,其他人不僅沒有在案發時阻攔他人,在案發後,還不願意當證人來闡述案件時的真實情況,這不就是在包庇犯罪麼?”
“案件中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曹文斌在說謊,他虛構了案件的事實,和那名伴郎有仇,故意找理由利用來掩飾自己的作案動機,在結婚當天拿刀把人砍了,是故意殺人。
第二種,曹文斌沒有說謊,案件真實原因就是他說的那樣。
可不管兩者哪一種,那些不願意作證的人的行為都屬於包庇犯罪。”
姜法官聞言陷入了沉思。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3、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從對方的分析中,好像也是符合法律的認知。
第一點,他們不願意作證的行為影響到了執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
如果他們作證,就可以證明曹文斌案件的真相。
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可以透過其他人的口供中得到答案。
而客觀表現,也能夠構成包庇犯罪……
“行了,你的答辯狀我知道了,你先回去吧。”
就目前來說,自己是被他說服了。
再具體的,還要看審判開庭後他和地檢署之間的較量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