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御史臺(秦、漢曰御史府,後漢改為憲臺,魏、晉、宋改為蘭臺,梁、陳、
北朝鹹曰御史臺。武德因之。龍朔二年改名憲臺。咸亨復。光宅元年分臺為左右,
號曰左右肅政臺。左臺專知京百司,右臺按察諸州。神龍復為左右御史臺。延和
年廢右臺,先天二年復置,十月又廢也。)
大夫一員,(正三品。秦、漢之制,御史大夫、副丞相為三公之官。魏、晉
之後,多不置大夫,以中丞為臺主。隋諱中,復大夫,降為正四品。《武德令》
改為從三品。龍朔改為大司憲,咸亨復為大夫。光宅分臺為左、右,置左、右臺
大夫。及廢右臺,去“左”“右”字。本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敕:“大夫,
秦為正卿,漢為副相,漢末改為大司空,與丞相俱為三公。掌邦國刑憲,肅正朝
廷。其任既重,品秩宜峻。準六尚書例,升為正三品,著之於令。”)中丞二員。
(正四品下。漢御史臺有二丞,掌殿內秘書,謂之中丞。漢末改為御史長史,後
漢復為中丞。後魏改為中尉正,北齊復曰中丞。後周曰司憲中大夫。隋諱中,改
為持書御史,為從五品。武德因之。貞觀末,避高宗名,改持書御史為中丞,置
二員。龍朔改為司憲大夫,咸亨復為中丞。本正五品上,會昌二年十二月敕:
“中丞為大夫之貳,緣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為憲臺長。今九寺少卿及諸少
監、國子司業、京兆少尹,並府寺省監之貳,皆為四品,唯中丞官重,品秩未崇,
可升為正四品下,與丞郎出入迭用,著之於令。”)大夫、中丞之職,掌持邦國
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中丞為之貳。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與三司訊
之。凡中外百僚之事,應彈劾者,御史言於大夫。大事則方幅奏彈之,小事則署
名而已。若有制使覆囚徒,則與刑部尚書參擇之。凡國有大禮,則乘輅車以為之
導。
侍御史四員。(從六品下。御史之名,《周官》有之,亦名柱下史。秦改為
侍御史。後周曰司憲中士,隋為侍御史,品第七。武德品第六也。)掌糾舉百僚,
推鞫獄訟。(侍御史年深者一人判臺事,知公廨雜事,次一人知西推,一人知東
推也。)凡有別付推者,則按其實狀以奏。若尋常之獄,推訖斷於大理。凡事非
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彈奏者,則具其事為狀,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則冠法冠,
衣朱衣纁裳,白紗中單以彈之。小事常服而已。凡三司理事,則與給事中、中書
舍人更直,直於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大理司
直評事往訊之。
主簿一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下。)主簿掌印及受事發辰,
勾檢稽失。(兼知官廚及黃卷。)主事二人,令史十七人,書令史二十三人。
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下。)令史八人,書令史十八人。殿中侍御史掌
殿廷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則於鹵簿
中糾察非違,具服從於旌門,視文物有所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
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
監察御史十員,(正八品上。貞觀初,馬周以布衣進用,大宗令於監察御史
裡行。自此因置裡行之名。龍朔元年,以王本立為監察裡行也。)監察掌分察巡
按郡縣、屯田、鑄錢、嶺南選補、知太府、司農出納,監決囚徒。監祭祀則閱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