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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志第七 (第1/7頁)

◎禮儀七

貞觀十四年,太宗因修禮官奏事之次,言及喪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綛i?

之恩,而嫂叔無服。又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宜集學者

詳議。餘有親重而服輕者,亦附奏聞。”於是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

議曰:

臣聞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別同異,明是非者也。非從天降,非從地出,

人情而已矣。夫親族有九,服術有六,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然舅之與姨,

雖為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舅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

族,姨不在焉,考之經典,舅誠為重。故周王念齊,每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

實切《渭陽》之詩。在舅服止一時,為姨居喪五月,循名喪實,逐末棄本。蓋古

人之情,或有未達,所宜損益,實在茲乎!

《記》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

也。”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期;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從母之夫,舅之妻,二

夫人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

乎異居。故知制服雖繫於名;亦緣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

劬勞鞠養,情若新生,分飢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

義之深淺,寧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曰推而遠

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諭。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為是,

則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

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恩禮甚篤,顏弘都則竭誠致感,馬援則見之必冠,

孔伋則哭之為位。此並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

於其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其來久

矣,豈不惜哉!

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猶且永念慎終,凝神遐想。

以為尊卑之敘,雖煥乎大備;喪紀之制,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詳考正。臣

等奏遵明旨,觸類旁求,採摭群經,討論傳記。或引兼名實,無文之禮鹹秩,敦

睦之情畢舉,變薄俗於既往,垂篤義於將來,信六籍所不能談,超百王而獨得者

也。諸儒所守,互有異同,詳求厥中,申明聖旨。

謹按曾祖父母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為齊衰五月。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期。

眾子婦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嫂叔舊無服,今請服小功五月報。

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綛i椋胗氪幽竿笑?

制可之。

顯慶二年九月,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又奏曰:“依古喪服,甥為舅綛i椋吮?

甥亦同此制。貞觀年中,八座議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

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為從母

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綛i椋艘啾ㄉ攏瞧湟逡印=襠聳僱?

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綛i椋?

於例不通,禮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功。”又曰:“庶母古禮綛i椋?

新禮無服。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為之杖期,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

吉凶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綛i欏!敝樸執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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