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六
建中元年三月,禮儀使上言:“東都太廟闕木主,請造以祔。”初,武后於
東都立高祖、太宗、高宗三廟。至中宗已後,兩京太廟,四時並饗。至德亂後,
木主多亡缺未祔。於是議者紛然,而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廟,遍立群主,
時饗之。其二曰,建廟立主,存而不祭,若皇輿時巡,則就饗焉。其三曰,存其
廟,瘞其主,駕或東幸,則飾齋車奉京師群廟之主以往。議者皆不決而罷。
貞元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上疏:“東都太廟,不合置木主。謹按典
禮。虞主用桑,練主用慄,重作慄主,則埋桑主。所以神無二主,猶天無二日,
土無二王也。今東都太廟,是則天皇后所建,以置武氏木主。中宗去其主而存其
廟,蓋將以備行幸遷都之所也。且殷人屢遷,前八後五,前後遷都一十三度,不
可每都而別立神主也。議者或雲:‘東都神主,已曾虔奉而禮之,豈可以一朝廢
之乎?’且虞祭則立桑主而虔祀,練祭則立慄主而埋桑主,豈桑主不曾虔祀,而
乃埋之?又所闕之主,不可更作,作之不時,非禮也。”
長慶元年二月,分司官庫部員外郎李渤奏:“太微宮神主,請歸祔太廟。”
敕付東都留守鄭絪商量聞奏。‘絪奏雲:“臣謹詳三代典禮,上稽高祖、太宗之
制度,未嘗有並建兩朝、並饗二主之禮。天授之際,祀典變革。中宗初復舊物,
未暇詳考典章,遂於洛陽創宗廟。是行遷都之制,實非建國之儀。及西歸上都,
因循未廢。德宗嗣統,墜典克修,東都九廟,不復告饗。謹按《禮記》,仲尼答
曾子問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所以明二主
之非禮也。陛下接千載之大統,揚累聖之耿光,憲章先王,垂法後嗣。況宗廟之
禮,至尊至重,違經黷祀,時謂不欽。特望擇三代令典,守高祖、太宗之憲度,
鑑神龍權宜之制,遵建中矯正之禮,依經復古,允屬聖明。伏以太微宮光皇帝三
代、睿宗聖文孝武皇帝神主,參考經義,不合祔饗。至於遷置神主之禮,三代以
降,經無明文。伏望委中書門下與公卿禮官質正詳定。”敕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彥威等奏議曰:
謹按國初故事,無兩都並建宗廟、並行饗祭之禮。伏尋《周書》、《召誥》、
《洛誥》之說,實有祭告豐廟、洛廟之文,是則周人兩都並建宗祧,至則告饗。
然則兩都皆祭祖考,禮祀並興。自神龍復辟,中宗嗣位,廟既偕作,饗亦並行。
天寶末,兩都傾陷,神主亡失。肅宗既復舊物,但建廟作主於上都。其東都神主,
大曆中始於人間得之,遂寓於太微宮,不復祔饗。
臣等謹按經傳,王者之制,凡建居室,宗廟為先,廟必有主,主必在廟。是
則立廟兩都,蓋行古之道,主必在廟,實依禮經。今謹參詳,理合升祔。謹按光
皇帝是追王,高宗、中宗、睿宗是祧廟之主,其神主合藏於太廟從西第一夾室。
景皇帝是始封不遷之祖,其神主合藏於太廟從西第一室。高祖、太宗、玄宗、肅
宗、代宗是創業有功親廟之祖。伏準《江都集禮》:‘正廟之主,藏於太室之中。’
《禮記》:‘君廟之主,有故則聚而藏諸祖廟。’伏以德宗之下,神主未作,代
宗之上,後主先亡,若歸本室,有虛神主。事雖可據,理或未安。今高祖已下神
主,併合藏於太祖之廟,依舊準故事不饗。如陛下肆覲東後,移幸洛陽,自非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