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
三份一模一樣的合同出現在錄音室。
根據陳明的要求,許初靜無需承擔《勇氣》這首歌的前期費用,而後續分成則是單次下載的百分之五十。
合同的最後,鄭榮多加了一條:公司願提供部分宣傳費用,幫助該歌曲宣傳及推廣。
三人各持一份!
許初靜是個聰明人。
看到合同最後那行話,她又提議將合同再改一下,分給陳明的百分之五十不變,而自己收益分成中抽出百分之十給公司。
至此,
整首歌的收益分成變成了陳明佔百分之五十、許初靜佔百分之四十,而星宇娛樂佔百分之十。
一瞬間,
鄭榮看許初靜都順眼了許多。
不錯!
是個可塑之才!!
最後,陳明將歌曲小樣給鄭榮和許初靜的郵箱都發了一份。
在完整歌曲未釋出之前,還需要進行一定的保密措施。
這些不需要陳明提醒。
送走許初靜之後,
鄭榮眼巴巴的盯著陳明,眼神中充斥著火熱。
陳明有些不自然:“鄭總監,還有什麼事嗎?”
鄭榮搓了搓手,頗為激動:“這些藝人也沒有多少錢,不如以後有歌都賣給我,我出價你放心,絕對不會讓你吃虧的。”
說實話,
倘若真這樣,陳明會方便很多。
但出於對歌的負責,陳明只是折中答應了下來,承諾以後有歌優先賣給公司,不過歌曲的演唱者,陳明要把關才行!
聞言,
鄭榮沒有絲毫猶豫的答應了下來。
歌曲賣給公司,再選藝人演唱和歌曲直接賣給藝人是全然不同的兩回事。
起碼,
從前者來看,公司擁有擬定合同的權利,從而可以保障一部分額外收益。
對於陳明來說,寫給許初靜的歌算是告一段落。
接下來,
陳明就需要去準備另外一件事了。
而且是他的人生大事!
面見蘇柔的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