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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章 明日友好七條 (第2/3頁)

而隨著曾誠的話音落下,朱勁松卻若有所思的點了點頭,說道:“倒也不是不行。”

被朱勁松這麼一說,在場的一眾大佬們可就頭疼了。

曾誠的說法有沒有毛病?

當然沒有毛病。

誰都知道花別人家的錢不用心疼,若是能花著別人家的錢,同時還辦著自己家的事兒,那簡直就是再好不過。

問題是人家倭國就辣麼傻?

朱勁松卻是一邊努力回想,一邊慢慢說道:“倭國既然想要一個不徵之國的虛名,朕給他便是了,不過,既然倭國是我大明的不徵之國,那就等於倭國承認是我大明的屬國。”

“因此,倭國便有三年一貢之義務,我大明也有權力在倭國四島駐軍,倭國小朝廷須得接受我大明的指導和管理,大明百姓到了倭國,自然也就是上國百姓。”

朱勁松越說越高興,曾誠等一眾大佬們卻是越聽越迷糊,越聽越蛋疼。

倭國既然想求一個不徵之國的名分,那倭國朝廷和幕府肯定要承認倭國是大明的屬國才行,這一點並沒有什麼好說的。

像朝貢那就更不用說了,這本來就是屬國應盡的義務,若是表現的好,三年一貢改成一年一貢也不是不行,若是表現的不好,三年一貢也有可能改成五年一貢以為懲罰,這些都是看大明皇帝的心情而定。

反倒是後面那三條,多少就有些讓人頭疼。

後三條當中,只有最後一條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別說是去了倭國,就算是去了法蘭西或者英格蘭,大明百姓那也是理所當然的人上人,普通的大明百姓享受的是他們貴族的待遇,區區一個倭國,那都是委屈了大明百姓!

反而是前面那兩條,比如說大明有權力在倭國四島駐軍,倭國小朝廷須得接受大明的指導和管理,這才是真正讓人頭疼的地方。

從洪武年間到崇禎年間,大明就一有沒有在外藩駐紮軍隊的習慣,除了棒子之外。

然而在棒子那邊駐軍,主要是倭國和當時的建虜有事兒沒事兒就想打棒子,而棒子們又實在是太不經打,動不動就哭著喊著找爸爸,所以大明才會在棒子那邊駐紮一些軍隊。

《控衛在此》

還有指導外藩的官府,那就更沒人願意了——擱在大明官員的眼裡,外藩那都是鳥不拉屎的窮鄉僻壤,根本就沒有多少油水可撈不說,還得為了外藩的破事兒費心勞力,根本就沒人願意去。

再說了,就算大明的官老爺們大發慈悲,願意跑到那些窮鄉僻壤去送溫暖,可是人家倭奴能願意?

請稱外藩,不是請稱孫子——雖然在表章上面要稱呼朱勁松為“大明爺爺皇帝陛下”,要把倭國之主放到孫子的位置上。

然而朱勁松卻是越想越通透,說話的語速也越來越快:“第一,倭國國主稱其稱王而不許稱皇,不得大明冊封,不得面南稱孤。”

“第二,東海艦隊下設一支瀛州水師,以倭國九州島以為瀛州水師駐地,一應軍費由倭國承擔,倭國不許再設水師。”

“第三,倭國既獻上九州島以為大明瀛州水師駐地,則該島永為大明所有,大明將設九州島總督一職,與布政使平級,島上行大明律,並且駐紮一師,不得大明允許,倭人不許擅自出入九州島。”

“第四,大明九州島總督,亦為倭國朝廷及德川幕府之政治、財政、軍事顧問,倭國朝廷及幕府之政,未得九州島總督之允,不得施行。”

“第五,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給他國,倭國礦山由大明與倭國共同設立的公司專營,倭國不得私自開採,亦不許他國之人開採。”

“第六,凡我大明,有自由通往倭國之自由貿易權與居住權,倭國有保護我大明百姓安全之責,凡我大明百姓與倭人有糾紛爭鬥,適用大明律而不用倭法,凡倭國各地方官府,皆無權逮捕處置我大明百姓,無論民、刑之訴訟,凡事涉大明百姓者,一應歸九州總督處置,倭國可派員旁聽,如有異議,可向大明朝廷申訴。”

“第七,未盡之事宜,最終解釋權歸於大明所有。”

“嗯,姑且稱之為《明日友好七條》吧。”

朱勁松把這七條說完,曾誠和其他一眾大佬們的臉色就黑成了鍋底。

這種狗屁條件,陛下您是怎麼想出來的?用腦子?

問題是這七個條件,隨便哪一個都不像是用腦子想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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