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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有人揹著朝廷賣鹽 (第1/3頁)

修路與土地兼併,似乎並不存在關係,但在國家事務中,很多事情並不是孤立看待的,而是從整體來看待。

朱允炆很清楚,以私有制的“慣性”與支援力量來看,強行推動土地國有化,那是完全不現實的,也會出大問題的,說不定大明王朝就會“二世而亡”。

解決土地兼併的方法有很多,古人也給了很多經驗,比如“限圈”、“徵沒”等,但處罰措施跟不上,導致很多法令形如虛設。

朱允炆解決土地兼併的邏輯就一條:

推出大明土地管理法。

藩王、士紳、佛寺、道觀等不是有錢買地嗎?

朝廷允許你們合法買賣,但需要記住一點,朝廷土地法規定,不允許荒廢田地,一旦荒廢田地,朝廷有權罰沒其荒廢田地。

這一條規定也不是朱允炆的獨創,漢朝時期,有《四時月令詔條》,明確規定農業生產需遵循時節,該種什麼種什麼,不允許你過時不種,如果不種地,荒廢了,那是要被處罰的。

王莽改制時,提出“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等,直接說明了,你的地你不種,要懲罰三倍的稅。

尤其是隋唐時期,其採取的是均田制,國家對於田產的控制力度很高,別以為給你分了地,你就能隨便種黃瓜了,朝廷讓你種什麼,你就種什麼。

比如唐代,要求“諸戶內永業田,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明太祖朱元璋也干涉田產使用問題,直接要求:

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所以朱允炆提出“荒廢土地收回朝廷”的法令,也並不會顯得突兀,其面臨的朝堂阻力也很低。

士紳買來田產,不就是為了種地賺錢的,誰會荒廢掉,哪怕是朝廷頒佈這樣的法令,他們也會一笑置之,甚至還會說一句:

多餘!

但他們不瞭解的是,朱允炆要下的是一盤大棋。

雖他們土地兼併,隨他們怎麼買地,朝廷不管了,放開了讓他們買去,反正朝廷每一筆交易都會收稅,該收的賦稅,也少不了一分。

這些人手中的地多了,又不能荒廢,只能找人種地,找誰?

除了失去土地的農民,還能有誰給他們種地?

佃農便會成為這些地主不可缺少的耕種力量。

可如果,朱允炆推動的是五年大規模基建工程,將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都招入到基建之中,那地主拿什麼耕地去?

總不能自己天天下地幹活吧?

就靠著手裡的幾個夥計,想要照料幾千畝地,純碎是痴人說夢。

一旦沒有佃農,地主手中的田地就必然荒廢,到時候朝廷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拿走他們的田產,然後將這些田產,再讓農民花錢買回去,事情不就解決了?

你們給地主幹農活一年能落多少銀子?

五兩?

三兩?

沒有一文錢?

現在朝廷每個月就給你二兩,來修路,幹不幹?

朱允炆準備坐看土地兼併,然後引流失去土地的農民外出“打工”,然後等著吃掉太多土地的地主被撐死,不得不吐出來田產。

地主無法與朝廷競爭,因為他們不可能給佃農一年二十四兩銀子。

很多人認為一年二十四兩銀子太多,不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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