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軍思想上,曹操拋棄儒家以禮治軍的原則,認為“禮不可治兵”,強調“吾在軍中持法是也”,注重以法治軍。
他針對漢末為政失之於寬的狀況,“糾之以猛”,以使“上下知制”“所是進之以禮,所不是正之以法”。
他“攬申、商之法術”,制定管理、訓練等軍事法規,如《軍令》《步戰令》《船戰令》《論吏士行能令》《敗軍抵罪令》等,以維護軍隊的統一指揮,強化軍隊的戰鬥力。
為保證法規的實行,曹操主張嚴明賞罰,按法賞有功、治有罪。
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
告誡諸將“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
強調“諸將出徵,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並“親巡將士,明勸賞罰”,在公開場合,自己也不置之法外。
為貫徹以法治軍的思想,曹操特別注意軍中司法官吏的選拔,認為“夫刑,百姓之命也。
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
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
曹操選將用人,主張破格求實。
他拔于禁、樂進於行陣之間;
取張遼、徐晃於亡虜之內。
他們後皆戰功卓著,成為名將。
還能夠根據將領特點,用其所長。
如,許褚、典韋壯武有力,忠誠奉法,曹操就讓他們戰則為軍鋒,息則統親兵。
臧霸有恩信於東土,曹操將青、徐二州託付於他,從而得以專心對付袁紹。
文聘本是劉表帳下大將,在江漢一帶頗有威恩,曹操任其為江夏太守,委以邊事,使御孫權。
對有過失的“賢”才,曹操往往任用如初。
他還注意集眾人之智指導戰爭,在兗州、官渡、鄴城、當陽、渭南、襄樊等重大戰事中,均聽取和採納將士的意見。
為盡其才,他倡導廣開言路之風,徵柳城烏桓得勝回師,還重賞曾勸阻他出徵的人。
在謀略思想上,曹操認為:“欲攻敵,必先謀。”
重視謀略是曹操軍事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他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所以他能夠“以弱為強者,非惟天時,抑亦人謀”。
曹操認為用兵“不可以禱祀而求,亦不可以事類而求”,顯示出其軍事思想中求實、尚變的兩大特點。
他推崇《孫子》,但要求諸將按他結合當時社會實際和實戰經驗編撰的《孟德新書》指揮作戰。
視善變為用兵核心,其行軍用師,被譽為“因事設奇,譎敵制勝,變化如神”。
強調“兵無常形”“兵無常勢”“兵之變化,固非一道”,只有靈活用兵,“以詭詐為道”,才能以變制勝。
還說“若以險固為資,則不能應機而變化也”。
他認為,詭詐的前提是知彼知己,只有在掌握了對方的兵力部署、戰將強弱、地形險易、後勤保障等情況的前提下,進行全面綜合的研究,才能制定出“因敵變化”“盈縮隨敵”的策略。
他尤重視奇正、虛實變化,要求以“至實擊至虛”,他的戰爭實踐也體現出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