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願意向原告支付賠償,並保證今後絕不再犯,只希望能夠得到原告的諒解……”
這套說辭,完全是按照張偉的吩咐來的。
承認失誤,誠懇道歉,這是必須的。
在法庭上一定要端正態度,這樣才能給法官和陪審員留下好的印象。
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法律條文在例項當中的運用,卻是靈活的。
尤其是本案,存在著巨大的爭議,那麼印象分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這一點,尤為重要。
在印象分、同情分上面先拔頭籌,將會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當然,在道歉的同時,必須態度鮮明的否認主觀惡意,否認故意殺人的企圖。
在柳依依說完之後,張偉起身道:“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作為兩名被告的辯護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我特意向經辦此案的派出所瞭解了案件詳情,並向我方當事人詢問經過細節。”
“我認為,我方當事人不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原告方的自訴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我方當事人構成犯罪,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方的自訴。”
陳忠漢緩緩點頭,說道:“被告人承認在本次事件當中有失誤,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故意殺人未遂的認定上,雙方意見相左。”
“現在進入辯論環節。”
張偉率先開始辯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未遂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這裡我們要注意一個重點,故意!”
“但我方當事人並非主觀故意為之。”
“本案的一個關鍵在於,我方當事人呼救時所用的稱呼是‘妹妹’,這也是導致原告產生錯誤判斷的關鍵。”
張偉舉起一份證據,道:“這裡有一份證據,這是我方當事人在逗音上傳的短影片,記錄她們和寵物狗泡芙的日常。最早的一個影片是去年一月份,而在這些影片中,我方當事人對寵物狗的稱呼都是妹妹。”
“也就是說,當時我方當事人並不是主觀故意改變稱呼來造成他人的錯誤判斷,而是習慣為之,這如何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除了物證之外,我還有人證。法官大人,我請求傳喚一號證人出庭作證。”
陳忠漢點頭:“同意。”
很快,證人出庭。
是柳依依和柳菲菲的鄰居,一個六十來歲的大媽。
經大媽作證,可以證明柳依依姐妹倆對寵物狗的稱呼,一直都是“妹妹”,並非當時故意更改稱呼。
既然不是故意更改稱呼,又何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
優勢進一步增大。
“原告方,對此你們有什麼想說的?”陳忠漢看向原告席。
羅大狀淡定開口:“對於辯方律師的舉證,我完全同意。”
聞言,張偉嘴角緩緩上揚。
這一局,堪稱王炸開局,怎麼輸?
柳依依柳菲菲兩姐妹也全都面露喜色。
但是緊接著,羅大狀說出的話,卻讓他們頓時表情凝固了。
“但是很可惜,辯方律師的舉證,並非我方起訴的關鍵。”
“我方判斷被告人存在主觀惡意的結論,並不是從‘妹妹’這一稱呼得來,而是這句話之前的一句。”
“我方當事人趕到現場時,問了一句:是有人落水了嗎?”
“而一號被告人明確回答:是的是的!”
羅大狀輕微一笑,接著道:“被告人怎麼稱呼她的寵物狗,這是她的自由,無人能干涉,但她在我方當事人詢問是否有人落水時,卻給出了明確的,肯定的答覆!”
“這,就足以證明,她存在主觀故意!”
“她就是擔心我方當事人知道落水的是狗,不會施以援手,所以才故意謊稱落水的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