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你剛才說的威信聊天記錄,還有通話記錄,雙方親戚對此事的認知等等,透過這些側面證據,以及對方的反應,就可以推定出對方確實收了彩禮,從而讓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要求。”
“但刑事桉件還不一樣,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刑事桉件的證明標準有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桉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桉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如果要證明對方詐騙罪成立,就必須有鐵證能證明對方確實拿了三十萬彩禮,這個是關鍵。”
姜白頓時齜了齜牙。
沒想到這事兒居然這麼麻煩。
這時羅大狀又說話了:“你不妨換個思路,銀行卡不好證明,但你可以證明錢在對方手裡啊。”
“證明錢在對方手裡?”
“沒錯,你可以查銀行卡流水,我估計這筆錢對方應該已經轉出來了。只要拿到這個轉賬記錄,不就可以證明錢在對方手裡?”
姜白恍然大悟。
那個銀行卡是二叔姜越兵開的,把密碼設定為趙蓉蓉的生日,在兩人訂婚那天,給了趙蓉蓉的父母。
趙家人肯定不可能讓這筆錢在姜越兵的銀行卡里留著,估計拿到卡當天就把錢轉走或者取出了。
這個證據應該不難拿到!
思路這不就開啟了嗎。
“還得是你啊羅大狀。”姜白很自然的拍了下馬屁,說道:“哦對了,我弟給那女的發的紅包,送的禮物啥的能要回來不?”
“這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不能一概而論。”
羅大狀給姜白解釋起來。
情侶之間難免會有一些經濟往來,也有不少情侶分手後因為經濟原因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
而法院是否支援當事人要求對方返還金錢的請求,主要取決於雙方的轉賬在法律關係上是怎麼認定的。
這就包含了四種可能:民間借貸、無條件贈與、附條件贈與和刑事詐騙!
民間借貸很好理解,就是借錢嘛,但這個需要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訊息記錄、借條等,這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於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
如果是特定節日(情人節、春節等)或者特殊數字(520、1314等),一般會認定為無條件贈與,這種肯定是沒權利要求對方返還的。
而附條件贈與,最常見最典型的就是彩禮。
在我國的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財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
簡單來說,附條件贈與的款項,當目的沒有達成,條件沒有滿足的情況下,通常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至於最後一種刑事詐騙,也不難理解。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這種情況下,不但能拿回錢,還可以把人送進去。
羅大狀幾乎把相關法律條文掰開揉碎,深入淺出仔細多方面的解釋了一遍。
反正聽完了之後姜白徹底明白了。
看來回頭得跟姜晨好好的合計合計,看看他這大半年時間裡給趙蓉蓉轉賬的那些錢,哪些是借錢,哪些是贈與。
至於詐騙……
趙蓉蓉確實騙彩禮了,可日常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多半無法定性為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