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頻率和金額,又不太像開店,而且據姜晨所說,趙蓉蓉是兩年前回到省城的,在此之前她一直在粵省東觀工作。
嘶!
姜白想到了某種可能。
這怕不是個刺蝟哦。
如果是真的……
姜白眉頭一皺,開始查詢趙蓉蓉就醫就診記錄。
很快,有結果了。
兩年前,趙蓉蓉被查出得了不乾淨的病,只能無奈“退役”,而且一直沒有治癒。
怪不得她總是拖延時間不肯跟姜晨領證。
因為領證前都要進行婚前體檢,一婚檢她這病就瞞不住了。
到時候即便姜晨能接受,民政局也不會給他們辦理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若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那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而所謂“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包括:麻風病、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遺傳性精神病等。
還有就是不乾淨的病。
這些病在治癒之前,都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
也就是說,趙蓉蓉根本不具備登記結婚的條件!
可她卻故意隱瞞這個情況,就跟沒事兒人一樣,跟姜晨談婚論嫁,還一張嘴就是三十萬彩禮。
這……這是詐騙吧?
姜白第一反應就是詐騙罪。
畢竟當初他打的第一個官司就是詐騙罪,對這個罪名也是最熟悉最瞭解的。
姜白理性分析起來。
存在欺騙行為(身患不乾淨的病無法領證),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姜晨並不知道這一情況),並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給付彩禮),遭受財產損失……
沒跑了,妥妥的詐騙罪。
姜白立刻把相關證據如電子病歷、就診記錄等儲存下來。
隨後便提前下機離開了網咖。
回到家後,姜白給羅大狀打去電話,把情況講述了一遍,問道:“羅大狀,這應該可以認定成立幫信罪和詐騙罪吧?”
“不錯嘛小夥汁,你進步很大。”
羅大狀笑呵呵的說道:“你說的沒錯,就目前這些情況來看,對方確實涉嫌這兩個罪名。”
“有你這句話,我就放心了!”姜白內心大定。
羅大狀說刑,不說百分百刑,至少也就個99.9%的把握。
“不過你還得再準備一些證據,這彩禮是怎麼給對方的,是直接給的銀行卡,還是轉賬,或者是現金。”
“如果轉賬還好說,一查記錄就出來了,可如果給的銀行卡或者現金,這裡面就會有扯皮的情況,你們說給了,對方說沒給,會比較麻煩。”
聽了羅大狀的提醒,姜白深吸一口氣,說道:“我堂弟跟我說過,訂婚那天直接給了趙家一個銀行卡,裡面是那三十萬彩禮。不過,有關彩禮的事情,雙方在威信上聊過好多次,這個難道不能作為證據證明對方收了彩禮嗎?”
小書亭
羅大狀解釋道:“如果只是讓對方返還彩禮,那是可以的,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用高度蓋然性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透過高度蓋然性原則來進行事實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