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尤前程這種極品當事人,張偉是一句辯護都不想說。
但不說又不行。
萬一這貨向律協投訴一下,他說不定就得被停業,甚至有吊銷律師證的風險。
沒辦法,只能硬著頭皮,忍著噁心,壓著怒火,幫這種豬隊友往回找補找補。
“尊敬的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
“我方當事人對檢方指控的罪名供認不諱,並且深感悔恨,願意盡一切所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我方當事人沒有什麼想說的,也認可司法鑑定報告給出的賠償數額,願意全額賠償。”
聽到這話,尤前程張了張嘴,似乎想說什麼。
但想到開庭前張偉的警告,又不敢隨便開口。
其實張偉的思路完全是沒問題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已經沒有辦法挽回了,損失數額有司法鑑定報告,又不是菜市場,不可能給你討價還價的機會。
而且尤前程還有試圖毀滅證據的惡劣行為。
光是這個罪名,至少都得判他個六七年的。
換做任何一個大律師過來,也沒有可以發揮的餘地。
唯一可能存在的,極為渺茫的機會,在搶劫罪上面。
而這也是張偉主攻的方向。
他拿起早已準備好的辯護思路,開口道:
“對於檢方認定我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我方不存在異議。”
“但我認為,我方當事人存在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具體如下:”
“第一、我方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悔罪深刻。”
“從公安機關的筆錄中可以看出,歸案後,我方當事人積極、主動、全部、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說明他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並曾委託本人向被害人當面致歉。”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最高院量刑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二,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並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
“我方當事人本意是入室盜竊,因被戶主發現,發生衝突,從而轉化為入戶搶劫,對此我方當事人事前並無預謀,且沒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亡,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第三,我方當事人主觀惡意性不大。”
“他僅僅是因為難以負擔鉅額賠償,因此鋌而走險,臨時起意,潛入被害人家中,意圖盜竊部分變質食材。”
“第四,本案情節輕微,屬於搶劫未遂……”
張偉一口氣陳述了四條辯護思路。
最後,他略作停頓,深吸一口氣,繼續說道:
“綜上所述,我方當事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良好,悔罪深刻,且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並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主觀惡意性不大,具有多種法定或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
“考慮到我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懇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說完,張偉向著法官方向微微鞠躬。
隨後落座。
他能說的,能做的,只有這些了。
剩下的事情,就看公訴人的發揮,以及合議庭的意見。
張偉剛坐下,沈天賜就站起來了。
“反對!”
沈天賜聲音洪亮,話語鏗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