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潘筱婷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而顧轍又如此囂張,她也就面無表情的點點頭,轉向秦暖:
“請書記員記下上述內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證據前,讓他就這部分情況簽字確認。”
秦暖心中暗暗為顧轍哀悼:這年輕人太莽了,估計要吃虧。怎麼可能會有什麼決定性證據、能讓對方一看到就直接認慫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穩一點呢?非要白給對手多15天研究你的機會?
不過秦暖還是公事公辦地從卷宗裡抽出相關的那幾頁權利告知書,走到顧轍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顧轍也不猶豫,提起筆來就簽了字,他也是為大家都節約時間。
簽完字的那一刻,就相當於初調暫時失敗了、進入了單方面先主動交換證據的環節。
不過這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因為調解程式本來就是可以隨時啟動、隨時暫停的。
初調如果沒調成,審了一半後對方又覺得慫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啟調解的,這沒關係。只是調解成功、出具調解書後,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後悔的。
隨後,顧轍就出具了一份證據列表,請潘筱婷過目,再交給對方——因為還沒到庭審環節,所以對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應對,等30天后再回應都可以。
然而,讓潘筱婷和秦暖都大為意外的是,對方明明可以不用馬上應對的,但依然還是看了幾眼後,立刻就冷汗下來了。
顧轍則在潘筱婷許可後,大致講解了一下他的證據內容:
“這份證據,主要是用於證明童雙慶的企圖剽竊行為,並非偶然的個人行為,而是長期的、習慣性的職務行為。
為此,我檢索了童雙慶此前數年的工作過程中,所有以他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的授權專利,包括髮明和實用新型。
發現有好好幾項專利,都存在新穎性和創新性存疑的問題,與另一些其他權利人的在先申請,存在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謂與‘當時的現有技術’相比的新創性點,實際上僅為‘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透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即可得到的’,
屬於《專利審查指南》所說的‘顯而易見’情形,不應該判定為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為此,我已經就其中問題特別明顯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向國知局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對於其他幾項相關專利,也在進一步核實中。
如果最終能夠證明這種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發工作組織中、有反覆出現,則我方要求認定‘這種有組織的、長期打擦邊球山寨友商的行徑’,在被告公司是蓄謀已久的,應當認定童雙慶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顧轍這番話,外行人或許暫時聽起來有困難,稍微翻譯一下,就是顧轍拿了跟本案無關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發專利,來試圖“類推”。
02年國內大多數企業的研發工作,都是不紮實的,畢竟還在追趕期,山寨問題很嚴重,專利庫質量也堪憂。
而根據《專利法》第45條:自XX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XX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注意條款中的這個“任何人”,換言之申請無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關方的,誰都有權“行俠仗義”。
顧轍就是擺明了告訴對方:你得罪我了,哪怕這個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專利庫裡其他跟本案無關、本身素質又不紮實的專利,到時候一個個到國知局去提《無效宣告申請》,看誰扛得住。
只要隨便宣告成功一個,被告公司的損失何止比本案的損失大幾十倍。這就是顧轍計劃的盤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戰場範圍內打。
只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企業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動挑釁了友商、侵權了友商,友商也不會用這種形同軍備競賽、總體戰的無限制互懟。
因為大家的專利庫多多少少都有問題,都有不紮實的湊數貨,如果主動引爆了這種對抗,招來報復的話,自己也會損失慘重。
等於是互相撕破臉把對方一些湊數的專利給無效化了,然後便宜了第三方第四方。
另外,大部分智慧財產權律師、專利代理人,也不會貿然接這種活兒,因為他們也要擔心“我這輩子還要接很多客戶,誰知道我將來接的客戶專利庫是否紮實”。
如果隨隨便便得罪人,將來遇到他自己的客戶不乾淨的時候,就會被人報復,那麼那些有瑕疵的、底氣不足的客戶,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務所來代理了,事務所的生意也會受影響。
所以在圈內,這種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對方確實侵權錯在先、反擊方有充分的理由讓圈內其他吃瓜事務所服眾,知道你不是亂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乾的。
這種事情,偏偏只有顧轍這種“有本事做一個頂級律師,但他這輩子已經沒打算去做全職律師”的存在,才會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職業打假人”差不多了。
有些事情,顧轍心態很清楚:我一輩子做一次就夠了,撈到第一桶金,以後不指著這個吃飯。
他以後的其他專利申請,也都確保打鐵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疊顯而易見的一般性技術改良”然後試圖矇混過關刷數量的專利,他在這波之後,就沒打算再幹了,所以他不怕人對等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