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很快就到了,秦暖先來到調解室,確認了原被告雙方的身份,最後再請潘筱婷入席。
(注:民訴法上的理論流程一貫都是這樣的,書記員先入庭,確認過情況後由書記員請審判長入席,調解沒規定,但一般沿用庭審的架子。
最近幾年因為都改錄製影片審判了,新律師或者網上看庭審影片的,應該都看不到書記員了,被攝像頭取代了,現在一上來就直接審判長坐中間。)
原被告雙方都沒有請專業律師代理,原告方就顧轍自己一個人來的,
被告方理論上童雙慶是要出席的,因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然後公司也得派個代表。
但實際上公司也沒讓他出席,只是讓研發部的負責人陳清風作為公司代表出席了,然後又派了一個法務部的員工,名叫馮芸。
童雙慶的意見,到時候就由馮芸代為陳述了,當然授權書委託書這些檔案肯定都是全的。
公司也是考慮到這案子涉案金額實在太低,如果請律師的話,律師費都起碼比賠款請求額高几十倍,太划不來了。
公司的態度就一個:要賠錢就讓童雙慶直接賠,把事兒了了,但必須是童雙慶的名義,別來攀咬公司就行,不承認是職務行為。
甚至事後公司私下裡給童雙慶錢補上都行,別過明路,就是想要個面子。
在雙方這樣的心態下,調解工作的進展,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預料那樣:
其他旁枝末節問題,雙方都很快達成共識、直接過掉了,最後就聚焦在“童雙慶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組織有預謀的、被告公司是否應該連帶承擔責任”上。
甚至連書記員秦暖記著記著,都產生了一絲錯覺:“這個原告不會是來碰瓷的吧?他好像什麼實質利益都不在乎,只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潑髒水、拉下水,莫非是競爭對手派來的?
但這個案子也不可能社會影響很大啊,也不會引來媒體報道啊,媒體也不允許報道尚未審結的案件才對啊。”
一番調解之後,看起來調解是不成了。最後階段,顧轍說道:
“尊敬的審判長,我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就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職務行為,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認這一點,我希望向對方展示相關證據。”
潘筱婷揉了揉太陽穴,眉頭一皺:“請原告注意訴訟流程:質證是庭審時的程式,如果確認要開庭審理,庭前還會安排證據交換環節。
今天的調解目標是確認你們有沒有可能在這些環節之前,就達成一致。”
顧轍微微一笑:“感謝審判長的提醒,那麼,我希望結束目前階段的調解,先向對方出示我的證據。”
潘筱婷:“你不需要等通知讓雙方都有時間蒐集證據麼?希望原告注意一點:今天傳票通知的內容,只是庭前調解,或許你已經著手蒐集了證據,但對方可能還沒有。
所以無論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證據,本庭都會給對方預留充足時間蒐集證據、以及交換證據後的尋找反證、組織材料的時間。
所以,我不得不提醒你,你堅持今天出示證據的話,只會讓你處在‘提前暴露己方證據’的不利環境下,原告你還要堅持這麼做麼?”
潘筱婷這段話,不懂民訴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民事訴訟中,如果最初的證據交換前初調不成,還是要再發第二次傳票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後還要再過一段時間才會第一次正式開庭審理。
所以,一個人會在法庭上拿出什麼證據,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讓你搞“證據突襲”的,都是開庭前對方就已經知道你會拿出什麼證據了。
那種突然偷襲的劇情,只會出現在周星馳搞笑電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劇裡。
今天這個案子,潘筱婷原本的計劃是:初調不成,那就通知15天后交換證據,交換後再給雙方15天的時間準備如何反駁對方交換的證據,然後再開庭。
顧轍現在就給對方看證據,只會導致一個結果:對方會提前30天就知道顧轍會呈交什麼證據,而顧轍依然只會提前15天時間知道對方要提交什麼證據。
換言之,顧轍會白送對方多15天的時間差來準備、研究他。這就相當於一場比賽,你覺得自己優勢非常大,放任對方多研究你半個月、到了上場的時候照樣能吊打。
作為審判長,潘筱婷必須提醒他這麼做的法律後果、可能承擔的不利情況。如果他依然堅持,那也就由他。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嘛。
顧轍毫不猶豫地表示:“我已經充分了解自己在證據交換和質證環節的訴訟權利義務,我仍然堅持在初調結束後,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證據。”
哥白讓你們15天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