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穆拉比規定這樣以眼還眼的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出身的阿摩利原始部落認為唯有損害和懲罰的形態完全相同才能達到對雙方實行真正的和絕對的公平對待。由於奴隸不適用絕對公平法,對他們的傷害倒可以用銀錢向其主人賠償。
耕種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營私舞弊的軍官處以死刑。
對同一型別案件在不同情況下的不同處理體現了法典對待案例的精細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僱主把地交給園丁栽成果園時給出四種案例(法典第60條至第63條):
如果一個人把田地交給園丁栽成果園,園丁栽成了果園,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園,第5年園主和園丁將平分(收穫)。園主可優先選取他的份額;
如果園丁沒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園),而留下了荒地,那麼應把荒地損失放在他的份額裡;
如果田(原來)是耕過的地,那麼園丁應像他的鄰人一樣向田主交納他荒蕪了的那幾年的田租,並將田地加以修整,然後交給田主;
如果田(原來)是荒地,那麼他應將田地加以修整,還給田主,並按一年1布林垧地10古爾石大麥(的比率)納租。
這四條講的僅是僱勞力栽果園一個方面,除此還有把自己的果園交給別人去進行管理(法典第64、65條)的情況,而這兩者又與普通田地僱傭耕夫(法典第43條到第48條)、收割(法典第268條到第272條)等一起被歸納到僱傭工資法的範疇之內。農業的僱傭又與商業僱傭、手工匠師的僱傭、牧業和牲畜僱傭等僱傭的案例安排成一個大系統。
法典為了限制高利貸的發展,更多的保護平民,將債奴期縮短為三年。使得即使還不上債,最多奴役三年就能恢復為平民身份,且不再負擔債務。並且規定:如果一個人身負債務而暴風雨又沖毀了他的田,或是由於缺水田沒有長出大麥,那麼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債主交糧,他可修改他的借貸契約,不付那一年的利息。這是法典保護平民利益的最主要體現。
兩河流域在婚姻繼承、婦女地位、公民對國家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漢穆拉比法典的條文中都有詳盡的闡述。與早期法典詭辯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確定性的法律條文。在家庭和婚姻關係方面,還儲存父權和夫權的家長制殘餘。父家長可將其妻或子女賣為奴隸或使之變為債奴,子女須為其家長殺害的他人子女抵命。
對父母財產繼承各種情況,法典的不同處分是:
在父有遺囑時,父親愛子可以在拿走父親贈給的不動產後,和諸子平分父親遺家產;
如父死時幼子尚未娶,則諸子平分遺產後,另取家產一分為其娶妻;
異母之諸子各取親生母親的嫁妝,平分父親家產;
法律不允許父親剝奪沒犯應取消繼承權的大罪的某個兒子的繼承權;
對於犯了應該剝奪繼承權的大罪的兒子,可給他一次改過的機會;
在父親承認妾生諸子為兒子後,妾生諸子可以和妻生諸子平分父親家產,妻生長子優先選擇。
如果一個收養了養子的人成了家,以後(自己)得了孩子,便決定革出養子,那兒子不應空手離開,他的養父應從他的財產中給他繼承份額的三分之一,然後他可離去。
在關於繼承的表述中,法典還規定如果一個人把田園、房屋或財產送給了他的妻子併為她立了契約,那麼在她丈夫死後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財產。母親可把她的遺產留給她所心愛的孩子,但不可以贈給她自己的兄弟。
如果重灌士兵或輕裝士兵從王的要塞中被俘虜了,而他的兒子能服他的役,那麼田園應交給兒子,他應該服他父親的兵役。如果他兒子年幼,不能服他父親的兵役,那麼三分之一的田園應交給他母親,以便他母親把他帶大。
如果一個士兵被俘,只要他家裡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間應始終保守她的貞潔,不得改嫁;如果他家裡沒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沒有罪。
以上這些保護孤寡的法典內容,這不僅具有進步性的歷史意義,而且堪稱人類社會法典領域的開先河之作。
關於醫療事故的規定有階級劃分:
1.如果醫生用青銅刀為自由人的傷口做手術,救了人命,或是用青銅刀在自由人的太陽穴上開刀而挽救了人的眼睛,那麼他應得10錙銀子報酬;
2.如果(那人是)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那麼他應得5錙銀子;
3.如果(那人是)人的奴隸,那麼奴隸主應給醫生2錙銀子。
以文字契約作判案證據是古代兩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點。古巴比倫人的生活裡幾乎處處都有楔文契約存在,它作為證據防止反悔和欺騙的法律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漢穆拉比法典》的條文經常把契約作為判案唯一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接受或保管了東西卻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他就是個賊,他將面臨被處死的危險;如果商人為(收)利息而貸出大麥或銀子,但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麼他將白白喪失他貸出的一切;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立文約,那麼那女人還不是個妻子;如果一個寡婦的孩子還小,她就決定改嫁,那麼經允許後,法官應調查她前夫家裡的情況,並由她前夫的家屬委託她丈夫與該女人,給他們立下泥板(文約),他們將接管家產,養育幼兒,他們不得將財產出賣為銀錢;如果一個恩圖女祭司的父親給了她嫁妝,給她寫了文書,在給她寫的泥板上寫明瞭她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她所喜歡的人(的權利),讓她隨意支配,那麼父親死後,她可以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他喜歡的人,而不是必須給他的兄弟;如果一個人僱另一個人照看田地,把種子飼料預支給他,把牛交給他,與他定下文約耕種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竊種子或飼料,應砍掉他的手;如果別人把牛群,羊**給他放牧的牧人已經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滿意,卻使牛的數目減少,羊的數目減少,生殖率降低,那麼他應根據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數額及(畜)產品。《漢穆拉比法典》是歷史上第一個以合同作為證據判案的法典,比今天的經濟合同法規早了數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