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間,審理員吳笑卿已逐一詢問核對了那柯明珠的基本情況。
接著吳笑卿宣佈了,今天由她審理這個案件,出庭指控的是御史臺的馬二花捕頭,柯明珠的狀師則是萬花筒,負責審理記錄的是耳冬吉。
沒有唸到吳笑天的名字,在先前的交談中,吳笑卿已然知道了吳笑天在御史臺的身份。
只是一個叫過來工作的臨工而已,做工是可以的,但不能出現在正式文書及介紹中。
吳笑卿一拍驚堂木:“人犯柯明珠,你是否同意本官審理你這個案件?”
那柯明珠雖然是被驚堂木嚇得一陣心驚膽戰,但依舊是大聲說話:“民婦不同意,民婦是無辜的!”
吳笑卿俏臉一凝,寒霜密佈:“你為何不同意?!”
吳笑天也一陣錯愕。
這被問話之人,在他先前的認知裡,不都是同意的嗎?
這叫柯明珠的民婦不按牌來說話的?
“民婦是無罪的,是被冤枉的,不應該受審,應該馬上放了民婦!”柯明珠一言既出,下面的人騷動起來。
“就是這個理由嗎?還有其他理由嗎?”吳笑卿冷淡的問。
“是,民婦就是無辜的,被寃枉,應該立刻無罪釋放。”柯明珠堅決的道。
“這不是朝廷律法規定的不同意的理由,本官當庭予以駁回。庭審繼續。有請捕頭宣讀你方指控。”吳笑卿說道。
馬二花先示意吳笑天記下:“犯人柯明珠以無罪為由不同意審理,被審理員當庭駁回。”
然後,她開始宣讀指控。
吳笑天認真聽著,想要記下來。
但馬二花讀得很快。
不可能記下。
吳笑天只得寫:“捕頭馬二花宣讀指控(略)。”
呵呵,也算是活學活用,概括表述了。
這樣寫完,吳笑天反而空閒起來,有時間聽馬二花說些什麼了。
原來這故意傷人案是一個鄰里糾紛。
“犯人柯明珠與受害人耳冬梅是鄰居,向來有隙。案發當天,二人又發生吵鬧,繼而柯明珠手持柴刀砍傷耳冬梅,造成耳冬梅輕傷。”
“柯明珠持刀故意傷人,造成他人輕傷的行為,已觸犯朝廷刑律第三百五六條之規定,應以故意傷人罪懲處,以儆效尤。”
等到馬二花宣讀完指控,吳笑卿一拍驚堂木:“柯明珠,剛才捕頭指控,你可聽清楚了?”
那柯明珠婦人大呼:“大人,民婦是冤枉的。”
吳笑卿又問:“你是否認罪?”
“民婦不認罪。”柯明珠即道。
吳笑天心中疑惑,這婦人難道真的是冤枉的?
怎麼一出來就披頭散髮,哭哭啼啼,還不同意審理,聽完了指控,仍然是一種受了天大冤屈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