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1章 任期
在這方面,作為一個複興會員,林景春是明白的。
為了追求利潤,這些私人經營者可不敢說能做出什麼事情,如果沒有嚴格的律法執行,民眾多少得吃點苦頭。
這方面的顧慮也是當年在這件事情上財政部內部形成強大反對聲音的原因之一,大家都學習過蘇詠霖的洪武政論第三卷 和第四卷,對蘇詠霖提出的民營經濟體的弊端很有研究。
蘇詠霖說,為了錢,人可以去做任何事情,一旦收益超過預期,人可以踐踏世間一切的法則。
但是蘇詠霖還是毅然決然的這樣做了,因為在他看來,一定程度的自由靈活競爭比起僵化的體制更有利於改革,更符合民眾的利益。
而且,人終究是怕死的,比起賺不到錢,人更加恐懼的事情是賺了錢,卻沒命花。
這就給監管留下了可能,給正面迴圈留下了可能。
數年的發展下來,明國的民營經濟體初具規模,在開放經營的行業中佔據主流地位,湧現了一批一批的創業成功者,在國家實力和地位的加成下,他們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而隨之而來産生的就是各種各樣的為了追求利潤而違規違法的事情。
比如偷工減料,比如用次品冒充良品,比如用假冒冒充正品,比如悄悄提高價格以獲取更高的利潤,比如壓低僱員工資以提高利潤之類的。
這些亂象在民主改革之後的五年間伴隨著民營經濟體的繁榮發展而集中出現,各地方官府不斷提交相關案例,並且提出了律法上的各種漏洞,請求朝廷注意。
然後一些試圖禁止民營經濟的官員又開始上竄下跳的重申自己的意見,試圖拉攏志同道合的人走回頭路。
蘇詠霖一邊寫文章表示自己明確反對因噎廢食的事情,一邊也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行使自己的權力,制定各項暫行法律草案,以應對種種突發狀況。
數年亂象下來,明國多出了暫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衣料安全法》,還有多項暫行的併入《勞動法》中的法律條文,全面針對此類犯法事件作出嚴厲處置。
共和二零一七年年中的時候,為了一次特大食品安全案件,執行委員會批複了針對主要案犯——一名餐館經營者的死刑。
此後,在共和二零一八年和共和二零一九年的兩年裡,針對民營經濟體系之中的一系列亂象,蘇詠霖做出了很多的應變處理措施。
盡管最後關於重新禁止民營經濟體的事情因為蘇詠霖的巨大影響力而不了了之,但是這件事情本身依然性質嚴重。
所以蘇詠霖在第二屆全國民眾代表會議上,主要的提案之一就是針對民營經濟體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正式落實。
正式的落實當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在此之上,蘇詠霖又把十日兩休沐的原則和公共節假日的設定覆蓋到了民營經濟體之上,要求民營經濟體遵守這一法律。
他不能容許因為超脫於體制之外就肆無忌憚的事情發生,該管的必須要管,無論是誰,無論要耗費多少精力,無論牽扯了多少人。
法不責眾這種事情更是被蘇詠霖所嚴厲批判,在他看來,全面清算舊勢力這種事情大明國都已經辦成了,難道還有什麼是比全面清算舊勢力更難做的事情?
你們一個個的連全面封禁的話都能說的出口,那麼我懲戒一部分又有什麼為難的?
這些執行委員會透過的暫行法律毫無意外的被民眾代表會議全部透過,成為正式法律,針對民營經濟體違法行為編織的一張大網已經織就。
讓休假制度包含在其中,只是其中的一件小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