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6章 他們就連演都不演了是吧?
和中都的大會一樣,行省層面的大會也有差不多的權力。
各行省官府除了需要遵照中央指令辦事之外,本身也有地區事務需要辦理。
中都民眾代表大會透過的事情不需要行省層級的大會再做一輪表決,但是各行省的地方事務則需要行省民眾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表決透過授權之後,行省相關部門才能辦事,表決不透過,則行省方面不能執行。
如行省方面認為此事確實有必要執行,則可以第二次發起審議,若還是不透過,還有第三次機會。
即上表中都民眾代表大會。
在設計上,中都民眾代表大會是早於地方民眾代表大會召開的,國家層次的事情需要先行處置,先行制定預算方案。
等國家層級的預算方案制定完畢之後,才有地方自主行動的空間,以此防止地方與國家意志産生沖突,限制地方權力。
所以地方上如果出現行省方面和民眾代表方面的強烈爭執需要處置的時候,一般是執行委員會進行表決。
此時此刻,就需要超過三分之二多數的執行委員會委員認為此事確需執行,則可以執行委員會整體的名義下令執行。
不達三分之二多數,則不可執行,留待之後再做討論。
中都來的工作組在辦理選拔民眾代表的工作時,原本認為這些事情並不難,因為他們已經有了不少執行經驗。
事實上選拔的難度的確不大。
各大工場和集體農莊的優秀工人、插秧能手啥的一點都不少,個個都有模有樣,且極具熱情。
他們經過之前中央在地方上大規模選拔民眾代表的事情的激勵,且還有民眾代表們回鄉之後的廣泛宣傳,現在對民眾代表會議這個制度非常有想法,很是擁護。
所以民眾的熱情很高。
問題在於地方官府在配合這件事情上有些問題,普遍情緒不高,官府工作人員缺少行動力執行力,讓他們辦點什麼事情就推三阻四,或者磨洋工,各種拖沓。
要一份名錄,拖個兩三天才給。
要視察某工場、集體農莊,則說需要時間準備,暫時不能成行。
為民眾代表會議的會場建設選址,這裡不行,那裡也不行,到處都不行。
要求地方撥款準備修建會場,則各種哭窮、訴苦,為地方行政之艱難多方陳述,就是不準備拿錢出來。
高階官員倒是非常願意配合,對待工作組的官員們非常熱情,說什麼就是什麼,態度很好。
但是下放到具體辦事官吏的時候,則看得出來那種非常明顯的懈怠和拖沓。
工作組成員很生氣,向他們的上級投訴,上級主官立刻斥責他們,他們好了一天,又恢複原樣。
有些工作組成員怒不可遏,立刻向當地組織部投訴這些官員的懈怠,組織部門立刻派人找他們談話,也是好個一兩天,然後接著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