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
在什麼才是“淫穢物品”的問題上,不但米國人民無法達成一致,就是九個大法官之間的觀點也往往南轅北轍,這才有了露絲伯格讓愛德華蒐集各位大法官觀點的事情。
由於大法官無法達成一致,所以在定義“淫穢物品”這個問題上,只能採取“逐案審查”(case by case)的原則。
也就是說,大法官們或者集體或者個別的去“審查”那些玩意兒。
這對控辯雙方來說就非常難受大法官們很忙而且年紀很大對這玩意毫無興趣,甚至可能會因為看著難過而刻意拖延,這使得“審查”過程會拖很久。
並且看完被“審查”的標的後,還要相互討論,以確定這到底算不算色情製品。
原本米國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師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師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錢。公理3,綜合以上兩點,律師就是賺差價的中間商。),現在還要橫插一槓子稽核的流程,打個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辯雙方難受,大法官本身對此也充滿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訴紐約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經耄耋高齡的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對聯邦最高法院負責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開表示不滿。
“我希望再一次表達我的反對意見,以使聯邦最高法院負起最終決定這類……案件的責任,不要讓大法官一個案子一個案子、一種觀點一種觀點地各自判斷,說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讀不得之類的話。”
作為當時高院中的年長者,他站出來說這話,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準備退休了,也就放開說了,臨走前替老同事們做件好事。
可見大法官也覺得這事情沒必要管太細,眼開眼閉得了,畢竟最高法院是負責研究憲法的,對於女主角雙腿開啟多少角度才算色情這類專業性問題顯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費時間。
有了這個背景,郵寄點毛片毛書自然不是問題。
人之常情,民不舉(沒有說米國人民yan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樂融融。
但……
米勒先生有五本書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裡的,兒子下得訂單,卻由老母親簽收。
老母親拆開後,頓時嚇了一跳,隨即報警!
然後找律師起訴!
律師才不理會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誰付錢,他就聽誰的。
而且這案子也挺簡單,有現成的法律條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覺得日了狗了。
這事情全加州的書商都在幹,憑什麼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師拿到案子後,也挺為難。
因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鐵板上叮倆蒼蠅一樣,自己的委託人就收錢寄毛雜誌了,按照現行加州法律這就是要去吃牢飯的。
鋼一般的事實無可抵賴。
但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律師也是要講職業操守。
思來想去,還真就給他想出了一個辯護策略。
從何謂“色情物品”的定義下手。
只要能從法律上證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撲鼻的雜誌不算“色情物品”,那豈不是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這種事情在愛德華看來簡直是讓人笑掉大牙。
建國都快兩百年的超級大國,竟然連什麼是“色情製品”的定義都沒有?
&nd就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