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論彈劾王立“略賣人口”,並且略賣了五萬人口,並非空穴來風!
而是,有法可依!
因為……
明朝,跟歷史上的所有封建王朝一樣,是“以農為本”的社會體系。
縱然明朝有了資本主義的萌芽,卻還是典型的農耕體制。
立國之初的明朝,剛剛經歷了戰亂,經濟凋敝,田園荒蕪,流民失所。
再加上戶籍和土地冊散失嚴重,人口流動較大,朝廷的賦稅和徭役很難徵收。
於是,朱元璋下令,對全國戶口進行核查,並整頓戶籍,強化賦稅和徭役的管理。
明朝嚴格的戶籍制度,由此誕生。
明朝的百姓,按照職業詳細分為民戶、軍戶、匠戶、樂戶等籍;
各種戶籍世襲職業,不容更改!
其中,
民戶,世代務農,向地方和朝廷繳納田稅,並且服相應的徭役;
軍戶,世代鎮守在各地的“衛所”,閒時屯田,戰時從軍;
匠戶,世代為宮廷、官府及官營作坊服勞役,以額定的薪酬為生;
樂戶,就是教坊司的各種妓女,世代為妓;
這樣的戶籍政策,繼承自元朝的“諸色戶計”,卻又略有不同;
一般來說,只要祖上是什麼戶籍,子子孫孫,世世代代都是同樣的戶籍!
當然,民戶除外。
因為,民戶可以參加嚴格的科舉考試,可以為官!
為了保障賦稅的徵收,朝廷對民戶的“裡甲”制度特別嚴格!
將一百一十“民戶”編為一“裡”,丁糧最多的十戶任“里長”,其餘的一百戶為“甲首”;
《明會典》中嚴格規定,民戶“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也就是說,任何“民戶”離鄉百里以上,比如進京考試,或者離鄉投奔親屬,必須持縣府頒發“路引”;
否則,必被當成無籍流民加以逮捕!
當然,遵紀守法的民戶,被稱為“良人”。
如果有人將某個“良人”強行擄為家奴,或賣給他人為奴為婢,則稱為“略賣”;
在元朝時期,“略賣”是殺頭的大罪!
到了明朝,對“略賣”人口的定義更加完善,懲戒卻有所減輕。
《明會典》中,“設方略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中,有明確的量刑和懲戒措施:
“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
“略賣良人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
“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
“略賣弟妹、侄子、侄孫、外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徒兩年”;
“略賣子孫之妾為奴婢者,減二等”;
五萬山西的饑民被遷往四川,可以理解為被“略賣”到四川!
因為,這批饑民是被錦衣衛“護送”到四川!
沒有路引!
那時的山西巡撫和知府、知縣逃得一乾二淨,不可能發放路引!
也不可能發放五萬張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