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說的,打電話給公司財務,湊錢執行。
一個小時後,賠款執行到位。
老唐從頭到尾都沒怎麼說話,等到對方說執行到位後,他才起身開始打電話。
林城,已經回到家一段時間的林楠楠正在洗衣服。
這段時間他們家的日子稍微好過了一點,工傷基金那邊已經墊付了錢。
雖然她爹的情況依舊沒有任何起色,但最起碼生活有了盼頭。
就在此時手機響了,林楠楠拿起來一看發現是那位唐方鏡叔叔。
“喂唐叔叔,我媽出去了……都執行到位了?三百多萬?這……”
林楠楠直接愣在了那裡,因為老唐這次是等所有的錢都執行到位後才通知她的。
至於勝訴什麼的,老唐壓根就沒說。
沒辦法,在老唐這裡,案件必須得執行成功才算是贏,單單是拿了一張判決書那叫什麼勝訴啊。
老百姓花一堆錢維權,結果到頭來什麼都拿不到,你還要說他勝訴了,說起來都離譜。
就比如訴訟費,這個大家很多人都知道,按照常理這應該是敗訴方來承擔的對吧。
但是呢,很多法院為了省事,他們是這麼操作的。
你原告起訴要預交訴訟費,然後呢你贏了,那好,把這個訴訟費也劃入賠付款之中。
這麼說有的人不太理解,舉例子就是,你起訴和張三要十萬塊,十萬標的額的訴訟費大概是兩千五左右。
那好,你先預交兩千五,然後你勝訴了,那訴訟費就是張三承擔。
按道理來說,應該是法院先把這個兩千五給你退了,然後再讓張三交兩千五。
但是這樣一來,法院這邊會有風險,因為張三可能拿不出兩千五!
於是法院就直接把這兩千五也算進賠款裡,讓張三給你十萬兩千五……那自然法院就不用給你退了。
那好了,張三這邊沒錢,一分錢都拿不出來。
結果你花了律師費不說,還花了訴訟費,名義上你勝訴了,但你這個勝訴有意義嗎?沒意義。
相反你賠進去了不少錢。
但這種做法其實有問題,最高法民一庭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明確說了,訴訟費不退,放在執行程式一起解決是不正確的。
只不過大部分人起訴是請律師的,律師可不會因為訴訟費退費的問題去和法院較真。
剩下的很多人……都不知道這種彎彎繞。
可能有人覺得兩千五不多,但你想想,這只是十萬塊的標的額。
如果是爛尾樓那種百萬乃至幾百萬的標的額呢,那訴訟費可就不少了。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看到了吧,這裡的規定是,需要徵得你這個當事人同意後,敗訴方才可以直接向你支付。
但是在實務中……對吧,就完全跑偏了。
你要是不去要,那抱歉,就會視為你默許……你如果堅持要,法院是必須給你退的。
還是那句話,權利這種東西,不要指望別人施捨,不要指望別人良心發現,這需要你自己去鬥爭。
言歸正傳,林楠楠是真的沒想到老唐居然又能給她家要到三百多萬!
這簡直不敢想象!
這些年村裡出去打工的人很多,受傷的包括死在工地的也有,但從來沒有一個人能像她爹這樣,可以拿到這麼多的賠償款!
“好了,這都是你們應得的,好好的找醫院給你爸做手術,最起碼要讓他恢復一點自理能力,生活總是要向前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