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城市市局這邊,相關科室已經接到了周律師提交的丁得水幾人取保候審的申請。
對此,市局這邊直接就準備拒絕,這樣的案子不可能取保候審。
再是立功,再是經濟犯罪,再是和解,丁得水的情況依然嚴重,主要是騙取套取專項扶貧資金,這個上面早就說過,是零容忍的!
只要發現,最後的處理結果肯定好不到哪去。
然而,這個時候看守所那邊來了報告,丁得水重病,目前正在醫院做檢查,情況可能不太好。
“什麼?肝癌晚期?確定嗎?”林城市醫院內,看守所方面的工作人員滿臉詫異道:“他進來這段時間也沒有什麼不對勁的地方啊。”
面前的醫生搖搖頭道:“很多癌症早期的時候都沒有什麼臨床症狀,肝癌也是,一旦說有了症狀,那基本上就是晚期了。”
“他這現在已經轉移了,基本上……不行了。”
工作人員有點無奈,這都什麼事啊,丁得水那麼多的案子,這現在居然查出了癌症晚期。
“那估計還能活多久?”
醫生隨口道:“已經轉移了,基本上就是六個月到九個月左右……不過也有特殊情況。”
卻是醫生突然間想到了某個靚仔,同樣是肝癌,同樣是晚期,但是那位現在依舊活蹦亂跳,據說前段時間還來林城打官司來著。
所以這個事也不能說死,醫學上是有那種特例的,倒是給靚仔看病的那個醫生,據說這幾年論文都不知道發多少了,想想都爽。
工作人員沒再問,轉頭開始打電話,他要將這個情況彙報上去。
而在裡面病房內,丁得水已經沉沉睡去,癌症晚期的劇痛,基本上不是正常人能抗住的,很多時候需要紅處方的藥來頂,否則自己都想自殺。
丁得水肝癌晚期,這對於市局來說屬於一個突發情況,這個時候,市局也有點犯難了。
這裡要說明一下,保外就醫,那是在判決下來後的程式。
一般來說在看守所期間發現患有疾病,除非是必須得逮捕的,否則正常來說都是讓你辦取保候審。
不然你留在看守所內,最起碼得負責給你進行一定的治療。
而像是丁得水現在的情況也很特殊,現在材料已經送到了檢察院,基本上是肯定要逮捕的。
但是又發現了重病,而且很大可能無法自理,那這個時候有兩種辦法。
一個就是我們熟悉的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當然,對於丁得水這樣肯定要逮捕的,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審,但是又因為他的情況確實不好,所以正常來說是要採取另一個強制措施,監視居住!
平時很多人對於監視居住並不熟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一般是在嫌疑人的家中,由公安機關執行。
沒有經過批准,不能離開那個地方,也不能見任何人或者和任何人通訊。
說人話就是,讓你在你家住著,但是誰都不能見,也不能拿手機什麼的。
這其實也還好了,如果給你弄個指定監視居住,那很多人受不了。
看守所的環境要比監獄差,指定監視居住更差,很多刑辯律師都說了,寧願住看守所,也不願意指監。
看守所你還能和其他人聊聊,指監比如定一個賓館房間,就你一個人在裡面待著,連個聊天的人都沒,可以想象一下那種情況。
但是實踐中監視居住更多的是用在一些特殊案子中,亦或者是當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案件依然沒查清,就變更一下強制措施。
比如某個案子,你取保候審一年了,那就不能再取保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你還有嫌疑,不能銷案,那就變更一下,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六個月,這就又有了六個月時間。
那之所以用的不廣泛,還是因為一個原因,相比起取保候審來說,監視居住費錢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