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聞言理直氣壯道:“沒錯啊,京州或許還有其他律師也叫唐方鏡,但他們絕對沒我這個證!”
你就說邏輯通不通吧。
還真是唐方鏡,錢總有點懵,那個呂子巖怎麼把這尊大神給請來了。
對方在發呆,老唐卻不管這些,自顧自地說道:
“好了,那我繼續了,你們在宣傳單中說是簽約名校,像是這種宣傳,足以吸引人前來購買房屋,那麼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可不是隨便發出的,對方給了承諾的情況下,要約肯定得寫入合同。
“而同樣,《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所以我的要求很簡單,你們將簽約名校這個寫進合同裡,那我就讓我的當事人籤合同交錢,絕對不會耽擱一分鐘。”
看起來和王登峰的方法差不多,但其實呢,老唐是可以直接以合同欺詐為由,申請撤銷認購協議,協議撤銷,定金自然退還。
但是,他想要更多,所以他同樣要求開發商增加相應條款!
那這個和王登峰方法的區別就在於,規劃學校是硬條件!
雖然認購協議裡沒有關於規劃學校的事,但是你的宣傳單裡說了,那你就得加進去,不答應你就算違約!
要約在被承諾的情況下,效力和合同一樣。
那好了,違約了咋辦,這個時候就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不答應加條款,那給雙倍定金就行,因為要是不答應,那就是根本違約了。
用人話說就是,“開發商具有最終解釋權”這種條款,有效無效與否,都不影響買房子這個事,所以法院會判履行合同。
但是呢,有沒有名校這個事,這就關係到了是否買房子,為什麼,我們就是奔著名校來的啊,就是要買學區房,結果你給我說沒有名校,那你這就是根本違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
至於說對方真的答應加進去……老唐認為對方不會那麼蠢,至少那個法務總監稍微有點腦子的話就不會答應。
為什麼,還是上面的原因,“名校”是真的能決定老百姓是否買這裡的房子,你在合同裡給我寫了簽約名校,結果教育局告訴我,這片給規劃的是倆新學校,那這算什麼行為,這叫合同詐騙!
所以對方要是真的答應加進去,老唐直接回幫呂子巖把房子全款都給交了。
然後都不用考慮,直接拿著行政答覆,宣傳單,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繳費發票這些證據去報警就行。
合同詐騙,而且數額巨大,就問你管不管,如果因為房地產公司的原因不給立案,那就複議,申請檢察院介入,以及……輿論。
老唐做事從來都是這樣,要麼給錢,要麼進去,而且進去後,交了的錢也是可以追回來的,畢竟這只是分公司。
對面,錢總張了張嘴,卻不知道說什麼。
“總之呢我現在給了你們話,你們好好討論討論。”
“現在我要開始錄影片了,這是相應的律師函,上面寫清楚了相應訴求,請在回執上幫忙籤個字,當然也可以不籤,那同樣會視為你們已經收到。”
錢總低頭看了看律師函的內容,看著很眼熟,七天之內,如果沒有答覆,就視為開發商違約,將提起訴訟!
他想制止對方的拍攝,但是卻做不到,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對方轉身離開。
“行了,大家都散了吧,我去和領導彙報一下。”
沒辦法,這種事必須得讓領導拿主意。
很快律師函被送到了公司,法務總監看著面前的律師函,臉上帶著幾分茫然,這是什麼意思!
公司的很多樓盤都用過“簽約名校”的宣傳,結果現在,對方居然在死扣這個字眼。
怎麼辦,他當然知道那個小區簽約的是什麼學校,如果是其他人也就罷了,關鍵對方是唐方鏡!
這個人一向謀定而後動,所以他到底要幹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