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而肅穆。
法官入場,全體起立。法官落座後,全體坐下。
法院院長隨後走了進來,在一個角落裡坐了下來。那名法官望向法官,二人交換了一
個會意的眼光。
法官當庭宣佈:“現在,首都第一法院,對李察造謠惑眾一案開庭審理。我要求檢控方
先陳述一下案情。”
控方律師站起:“法官大人,三天前,即5月18日,這位李察先生在《新聞報》和《大西洲報》上刊登了一則訊息,說什麼‘半年內即將有一場大海嘯要降臨在我們國家頭上,我們正面臨一場滅頂之災’,這則訊息經過我院核實,完全是子虛烏有,實屬揑造。因此,李察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即犯了擾亂社會治安法,和製造、散佈虛假言論法,屬於妖言惑眾,蠱惑人心,我建議對李察的行為予以重判。這就是當天的兩份刊登那則訊息的報紙,作為證物,請大人過目。”
一名法警過來,將兩份報紙呈給當庭法官。
法官接過證物,幾位庭上圍上來看了看,小聲交換著意見。
法官又問:“證人來了嗎?”
“來了。”一名法警帶著報社的工作人員來到法庭。
法官看了眼證人席,繼續:“等會再問他。現在,要求辯方進行辯護。”
一位女律師站起來,她是李察的辯護律師,她正色道:“法官大人,控方律師說李察先生在《新聞報》等報上釋出的訊息屬於妖言惑眾,蠱惑人心,我並不這麼認為。當他從某種渠道得知要有一場大海嘯到來的時候,他秉著一個公民的責任感和公理心,將此訊息告知社會大眾,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為,並不存在擾亂社會治安的問題,也不屬於製造和散佈虛假言論的行為,所以說,李察沒有犯罪。”
控方律師問道:“剛才辨方律師說他沒有犯罪,這是罔顧事實,我的觀點恰恰相反,他不但犯了罪,而且是相當嚴重的罪行。”
控方律師繼續道:“關鍵是他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他所釋出的訊息是有出處的,是有科學根據的。因此我們只能認為,他所說的自然災害,是捕風捉影,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因此,他是在散佈謠言,妖言惑眾,蠱惑人心。”
女律師辯解道:“根本不存在什麼妖言惑眾,蠱惑人心的問題。李察作為一個前探長,是一位正直的國家公務人員,他多次立功受獎,從未有過不良言行的記錄。他沒有也不可能造謠惑眾,他也沒有從釋出這則訊息中獲利,也沒有為了博取虛名,因為他連名字也沒有公佈。”
控方律師問道:“我想請問辯方律師,李察公開發布訊息,經過**權力部門的授權了嗎?經過審查單位的認可了嗎?如果沒有的話,他這樣做是不是違法呢?”
女律師辯解道:“李察所釋出訊息,是經過新聞報社審查的,而且言辭中並沒有違法、違規的語言。而且他釋出的是訊息,其用意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安全,又不是**公告,根本不需要經過**權力部門的審查。”
……………………
法官問道:“證人來了嗎?”
“來了。”
“請他站到證人席上。”
報社一位男職員走了過去,站到了證人席上。
法官問:“你是新聞報社的職員尤金嗎?”
尤金回答:“是的。”
“李察去新聞報社,當時是你接洽的嗎?”
“是的,我們很熟。”
“他要釋出訊息,你問他要**的批文或科學鑑定書了嗎?”
“沒有。因為李察科長經常來我們報社釋出訊息和報道,一開始我還問他要過批文,後來多了,我就不要了。”
法官道:“好了,現在請被告李察回答問題。”
李察站在被告席上。
法官問:“李察先生,你這條海嘯要來的訊息,是從哪聽來的?”
李察:“這個我不能說,反正一定有出處。”
法官又問:“為什麼不能說呢?這裡是法庭,沒有什麼事是不能說的,你說出出處來,證明你不是在揑造新聞,更不是妖言惑眾。”
李察:“我聽到訊息的這個渠道,確實很可靠,但是我不能說。”
法官又道:“哼哼,你不說,我們就認為你的訊息沒有出處,是假的,是編造的謊言。所以剛才控方律師說的:你所說的自然災害,是捕風捉影,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因此,你是在散佈謠言,妖言惑眾,蠱惑人心。這個結論,法庭予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