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打斷公訴人起訴的理由是什麼?”
“理由有三點:
第一,我在昨天庭前會議的時候就已經申請過了,要求負責審理本案的審判長迴避,關於我的請求審判院也沒有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所以我想再問一下。”
我說了不讓你來參加,你為什麼還能坐在這裡?
審判長聞言後臉色有些陰沉:“你提的這個要求已經被駁回了。”
“駁回了?”
李晨聞言後有些不解:“被誰駁回的,是以什麼形式通知的,為什麼我不知道呢?”
“這是合議庭討論後的結果。”
“合議庭沒有權利駁回吧?根據相關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武協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武協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地檢署檢察委員會決定。
而我的申請回避意見符合相關規定,那就應該由相關責任人進行答覆才對吧?”
“你還有沒有別的要求?”
審判長不願意跟他在這個事情上多做糾纏。
“當然有。”
李晨一臉嚴肅:“關於第一點,我申請審判長迴避的要求,審判院並沒有任何答覆。
而審判長在我提出迴避請求的情況下繼續擔任本案的主審法官,屬於程式違法。
第二,作為案件的主要構成要件,受害人以及主要人正為什麼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
我們現在所進行的審判,是由受害者、舉報人、被告人組成的刑事案件。
而在案件中,張勇是否犯了強姦罪還尚未可知,為什麼審判庭不讓另外兩人參加庭審,只是單獨的審判張勇,這我不能理解。”
“被告人到底是不是被告人還沒有真正定性,只是因為犯罪了被提起公訴,受害人不來參加審判李晨可以理解。
但作為案件的主要證人,受害者的母親為什麼沒有到場,難道她不是案件中的主要認證麼,還是說審判長和公訴人員只靠一支錄音筆就要判定張勇是個強姦犯?
第三點,關於庭審的方式,我當事人的父母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覆,為什麼審判庭在不告知的情況下強行進行非公開審理?
這三點是嚴重的程式違法,也是我非常疑惑的地方,還希望審判長能夠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
說完話的李晨目光與審判長對視。
嘿~
大佬!
解釋解釋唄?
訂閱一百多,好像一章一章發也沒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