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網路小說 > 都市言情 > 直播普法,我被網警關注了? > 215、犯罪絕不能有追述期!

215、犯罪絕不能有追述期! (第1/3頁)

審判院接待室內,一審法官劉志鵬看著李晨的上訴狀,氣憤無比。

當基層法官二十多年,他還是第一次被人質疑專業能力。

說是詢問,更不如說是指責。

問題一,廖鴻強到底有沒有持械聚眾鬥毆。

在案件中,雙方口供具有明顯出入。

廖鴻強的口供中,否認自己的聚眾鬥毆行為,聲稱自己拿棍棒是因為對方人數上的不等所帶來的威脅,他的同學是拉架的,不應該屬於聚眾的成員。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廖鴻強等人全部參與鬥毆,人人手持棍棒,長短不等。

等詢問對方為何不報警時,他們的回答: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太過嚴重的傷勢。

對方沒有構成輕傷,也沒有報案人進行舉報,是武協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所審出來的結果,而犯罪嫌疑人與他人聚眾鬥毆,和另一起案件並無直接關係。

換句話說:

犯罪分子和別人打架鬥毆被抓起來了,在審訊中發現他在很久以前還和別人發生過沖突,武協機關也順藤摸瓜把曾經和他們發生衝突的人給抓了,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經和這個人發生了矛盾,違反了法律規定,這合理麼?

第二個問題,犯罪的實體性證據。

在案件中,雙方毆打的實性行為,只有對方的口供描述。

而口供的描述中,武器的長短沒有統一的口供。

六個嫌疑人,六種說辭,武器到底多長?

十厘米?二十厘米?還是五十厘米?

既然有具體的所指,作為執法單位,是否需要拿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這起案件是真的發生過?

第三點問題,案件的追述期。

案件的追述期,根據對方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進行判定。

既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日起開始計算。

案發後距離警方立案過去了十幾年,而武協部門當時也沒有接到報警進行立案偵查,廖鴻強等人也未曾透過不法手段躲避追責。

既有法律對案件追述的規定,為何還會在十幾年後對一個曾經可能發生過的案件,去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要命的就是後面的話,這就差點直說他們亂判案了。

“你這個上訴狀,語言未免也太激烈了吧?”

看完李晨的上訴狀,劉法官看著李晨開口問道。

這玩意要是換做脾氣急的法官,怕是早就忍不住破口大罵了吧?

你一個律師,為犯罪分子脫罪就脫罪唄,幹嘛要往人家頭上亂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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