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院接待室內,一審法官劉志鵬看著李晨的上訴狀,氣憤無比。
當基層法官二十多年,他還是第一次被人質疑專業能力。
說是詢問,更不如說是指責。
問題一,廖鴻強到底有沒有持械聚眾鬥毆。
在案件中,雙方口供具有明顯出入。
廖鴻強的口供中,否認自己的聚眾鬥毆行為,聲稱自己拿棍棒是因為對方人數上的不等所帶來的威脅,他的同學是拉架的,不應該屬於聚眾的成員。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廖鴻強等人全部參與鬥毆,人人手持棍棒,長短不等。
等詢問對方為何不報警時,他們的回答: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太過嚴重的傷勢。
對方沒有構成輕傷,也沒有報案人進行舉報,是武協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所審出來的結果,而犯罪嫌疑人與他人聚眾鬥毆,和另一起案件並無直接關係。
換句話說:
犯罪分子和別人打架鬥毆被抓起來了,在審訊中發現他在很久以前還和別人發生過沖突,武協機關也順藤摸瓜把曾經和他們發生衝突的人給抓了,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經和這個人發生了矛盾,違反了法律規定,這合理麼?
第二個問題,犯罪的實體性證據。
在案件中,雙方毆打的實性行為,只有對方的口供描述。
而口供的描述中,武器的長短沒有統一的口供。
六個嫌疑人,六種說辭,武器到底多長?
十厘米?二十厘米?還是五十厘米?
既然有具體的所指,作為執法單位,是否需要拿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這起案件是真的發生過?
第三點問題,案件的追述期。
案件的追述期,根據對方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進行判定。
既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日起開始計算。
案發後距離警方立案過去了十幾年,而武協部門當時也沒有接到報警進行立案偵查,廖鴻強等人也未曾透過不法手段躲避追責。
既有法律對案件追述的規定,為何還會在十幾年後對一個曾經可能發生過的案件,去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要命的就是後面的話,這就差點直說他們亂判案了。
“你這個上訴狀,語言未免也太激烈了吧?”
看完李晨的上訴狀,劉法官看著李晨開口問道。
這玩意要是換做脾氣急的法官,怕是早就忍不住破口大罵了吧?
你一個律師,為犯罪分子脫罪就脫罪唄,幹嘛要往人家頭上亂扣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