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宰執們,從家裡、有司官署,趕到都堂的時候。
宮中已再次降下了十餘個御批卷宗。
每一件,都有寬宥。
首犯或從腰斬、斬首,改成絞甚至是刺配。
從犯則從刺配沙門島/重配刑徒等改成了流放三千里/一千里不等。
同時,判詞也寫的相當漂亮。
或是引經據典,以聖人的名義,說明寬刑省罰,對於德教的重要性。
或是援引列聖的判例(宋稱‘斷例’)——是的,你沒有看錯!
中古的大宋,司法實踐中,是看重判例的。
趙煦的父皇,甚至在元豐時代,下詔命大理寺、刑部,編纂了一部《元豐斷例》來指導州郡官員,審理案件。
趙煦上上輩子,也曾命大理寺有司官員,編纂了一部《元符刑名斷例》來指導司法實踐。
這主要是因為,大宋的商品經濟發展迅速。
而作為成文法的刑統,根本跟不上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種種問題。
老幹部遇到了新問題,怎麼辦?
很多人都是無足適從。
特別是許多案件,都開始觸及儒家的雷點。
譬如說父母在,但兄弟爭產。
又或者說,夫妻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
這個時候,一般人別說判案了,連審理的膽子怕是都沒有。
生怕碰到政治雷區,一不小心把自己給炸上天(譬如登州阿雲案)。
好在,大宋天下州郡,情況極其複雜,什麼樣的案子,都曾出現過。
所以,大多數人,在遇到類似棘手問題的時候,就會統一的做出相同的選擇——抄作業!
只要能找到某位名臣,在類似案件上的判決依據和結果。
那麼自己依樣畫葫蘆,總歸錯不了。
且因為是名臣的判決,理論依據、司法依據、道德標準都是現成的,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政治上的隱患。
像阿雲案後,類似的案件,都是照抄阿雲案的判決結果。
故而,大宋的司法實踐,是法(成文法)與例(判例)互相補充的。
宰執們拿著宮中降下的卷宗,仔細看著上面的判詞內容。
一個個都是嘖嘖稱奇,驚訝無比。
然後就紛紛面朝保慈宮方向,頓首拜賀起來。
哪怕是素來以‘不擅阿諛’、‘不知變通’聞名的傅堯俞,也是如此。
他甚至,比其他所有人還要激動。
沒辦法,傅堯俞是個理想主義者,他的一生都在追求‘致君堯舜上’。
如今,理想看到曙光,他如何不激動?
在這樣的情況下,呂公著召集的都堂集議,自然是一致透過他提出的‘稱賀’所有建議。
包括,上表稱賀,告祭太廟、遣使去永裕陵、永厚陵,告祭英廟和先帝。
右相蒲宗孟,甚至建議,應該以此為契機大赦天下,遣使佈告列國。
不過這提議有些過於諂媚,而且,要花一大筆錢,所以被否了。
於是,都堂宰執當即全體簽押,然後由曾布執筆,寫下了一篇賀表,立刻送入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