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鐵路巨頭的土地面積都是動輒以州計算的,當時整個內華達州亞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都是賓鐵的國土。
面對參照的歷史案例,朱猷棟斟酌了一下:“這事兒……原則上也可以,但你現在的初期投資額還太低了,才一兩億人民幣的規模,資金密度又不大,佔地反而那麼廣,給你一個機場的面積就不錯了。
不過可以簽訂一個補充協議,比如將來你的機場要是建設了第三條跑道、或者是現有跑道升級為波音747規模、或者是新建高規格航站樓,那麼再按照協議分步劃撥新的土地。”
顧鯤本來就是漫天要價,等著大公落地還錢,所以稍微斡旋了一下,雙方也就賓主盡歡地答應了。
至於朱猷棟嘴裡提到的“你不過才一兩億人民幣的投資”,這個數字當然是把雷達站和各種高精尖技術裝置都算進去了。
以後蘭方對外公佈的賬目上,這些也是要算錢的。
顧鯤能不要錢白拿到,那是顧鯤的本事,不能因此壓低他的名義投資規模。
雙方稍微商議了一番,就選擇了蘭方主島東側的幾個面積在幾平方公里到幾十平方公里不等的荒島或者人煙稀少島,列了一個勘測名單。等到時候華夏方面的設計院派人來勘測,看哪兒施工難度低、地面平整和防沉降的成本少,就把哪個島撥給顧鯤。
雙方還順便藉著這次機場的模式,定下了一個長期合作模式的框架協議:以後顧鯤凡是投資帶有一定公益性質、並非100%靠收費回本的路橋、交通基建專案,也都可以按照協議的思想,拿到一些蘭方的國有土地作為補償。
因為蘭方方面原先沒搞過這種事情,所以也沒有協議模板。
顧鯤也就善解人意地提供了一份鄰國馬來亞政府跟基礎設施投資人之間的協議,作為模板。
不過,馬來亞政府的合同其實也有很多版本的,各種情況借鑑的條款都不一樣。顧鯤自然是潛移默化地選了一份明著看比較公允、但暗地裡遠期來看對他最有利的——
顧鯤選的這個協議模板,是當初布荷殼牌石油,跟馬來亞砂勞越州的政府籤的一個基建協議。
那個協議的大意,是殼牌公司可以幫砂勞越州修港口修管道造橋修高速……但是代價是砂勞越州要把一部分州屬土地的一切權益,劃撥給殼牌。
包括未來這些土地上萬一勘探出礦藏,礦藏所有權也要跟著土地所有權走。
這一條款,幾年前砂勞越州和殼牌石油籤的時候,也沒覺得有什麼額外的不妥。
主要是馬來亞本來歷史上就是布列塔尼殖民地,所以習慣了用英美法系。
但後來,卻給殼牌石油佔走了極大的利益,因為他其實是奔著土地下面的油田所有權來的。後來也讓馬來亞苦不堪言。
英美法和法國法,本來就是礦藏所有權歸土地所有權人的,沒有單獨割裂出來。
是德國法以及學習德系的蘇聯法、曰本法,以及後來從蘇日兩家學來立法淵源的華夏,才有專門的“一切礦藏歸國家”的規定。
比如華夏《物權法》第46條明文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連土地所有權都還能例外,至少農村還有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但礦藏是不能例外的。
蘭方國小人才少,各方面不專業,法律基本上是東抄抄西抄抄,沿用自殖民地時代的有很多,從北方同文同種的華夏抄的也不少,但物權法方面卻是明確沿用殖民地的。
顧鯤拿著殼牌的模板,跟朱猷棟簽訂協議,朱猷棟也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主要是因為目前蘭方還沒發現油田呢。
歷史上,蘭方這區區20多億桶油,要到21世紀初才發現。
朱猷棟覺得自己的國土如此貧瘠,簽了也就簽了。
至於顧鯤,他也沒指望靠一紙協議就把所有好處都吞了,這是不可能的。
國家政策和立法,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是有可能改弦更張的。
顧鯤只是想先佔個坑,把大義名分佔住,將來也好降低別人對他獲利的仇恨值,增加他“自古以來”的佔理程度。
至於真要開發油田,顧鯤用來建機場的那幾個小島上,也沒有油田,油是在群島西側的領海和經濟專屬區內的,是淺海油田。
顧鯤還得繼續隱忍,在未來一兩年的開發中,逐漸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從這幾個島往領海延伸,到時候肯定還要砸錢做公益做國家建設,鋪路邀買人心。
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今天,做到這一步已經是極限了。
“搞定。”拿著朱猷棟簽字蓋章的墨跡印泥都尚未乾透的厚厚一疊協議,顧鯤內心暗爽。
下一步,就是去找華夏方面的設計規劃人員,以及賒賬要裝備要訂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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