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華分局,審訊室。
孟敬東坐在審訊以上,顯得有些侷促不安。
他瞅了瞅韓彬、又瞅了瞅李輝,最後望向桌子上的攝像機。
韓彬也一直在觀察對方,翻開日記本後,例行詢問:“姓名、年齡、性別……”
“孟……孟敬東、男男、我31歲了……”
韓彬放下手中的筆,問道:“你那麼緊張幹什麼?”
“警察同志,我……我是頭一次來警察局,我連派出所都沒去過,我一到這就特別緊張。”孟敬東的頭越來越低。
李輝敲了敲桌子:“把頭抬起來。”
韓彬在日記本上,寫下了兩個字緊張。
韓負責審訊,李輝負責記錄,不過,韓彬偶爾也會寫幾個重要的詞,不是用於記錄,而是給自己看,以後在回憶審訊內容時,會更加的快速、準確。
“孟敬東,做個深呼吸,不要太緊張,我們叫你來的目的,你應該已經清楚了,你有什麼想說的?”韓彬問道。
“警察同志,我是冤枉的,我真是冤枉的,希望你們能查清楚案件,還我一個清白。”孟敬東顯得十分激動。
“你去過金沙灘附近嗎?”韓彬問道。
“警察同志,我家是啥條件,你們也看到了,我哪有心思去沙灘玩。”
韓彬站起身,從桌子上拿起兩張照片,走到孟敬東身旁,將其中一張照片放到審訊椅上:
“這張照片是九月3號凌晨,在金沙灘附近拍到的,你的麵包車就在現場,你怎麼解釋。”
孟敬東拿起照片,仔細觀察了一番,露出驚愕的神色:“這怎麼可能,我那天晚上沒有開車出去,絕對不是我的車。”
韓彬將另一張照片拍在審訊椅上:“這一張有清晰的車牌號,看看是不是你的?”
孟敬東雙手拿著照片,臉上露出驚愕之色:“魯B3Q15V,這怎麼可能,居然跟我的車牌號一樣。”
“別問我,這一點應該是你來解釋。”韓彬正色道。
“我不知道,我腿腳不好,晚上從不開車出門,這裡面絕對有誤會。”孟敬東喊道。
“什麼誤會?”
“我也不清楚。”
“有沒有人用過你的車?”
“沒有。”
“你說晚上不出門,誰可以證明?”
“我爸、我媽、還有我女兒都可以證明。”孟敬東說道。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韓彬說道。
“警察同志,這是什麼意思?”孟敬東有些不解。
“通俗的說法,親人給自己證明是沒有說服力的,最好找其它的證人才有說服力。”韓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