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閔重用王猛進行變法,根據王猛所提出的幾點問題,冉閔跟王猛等人商議過後,決定從軍隊開刀,改革軍制,精兵簡政。
首先,冉閔在中央即鄴城設立十六衛,十六衛即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金吾衛、左右領軍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
前十二衛負責管理外府兵,屬於領導機構。左右監門衛掌諸門禁衛,左右千牛衛統率皇帝的侍從、儀衛。
因十六衛的官衙在皇宮南部所以又稱“南衙禁軍”,這個南衙禁軍準確地說就是後四衛。軍府分內府和外府。
此外,還有直接歸屬皇帝統率的北門四軍:左右羽林、左右龍武,各自1.5萬人。
沒錯,冉閔施行的就是隋唐時期的府兵制。
魏國以均田制的農戶為基礎,於天下各道、州、縣要衝設軍府六百三十四所,總稱折衝府,依編制規模大小分置上、中、下三等,府長官折衝都尉(正四品),副長官左、右果毅都尉,在府下設有團(又稱營),官校尉,團下有隊,設隊正,隊下為夥,設夥長。
每營下轄五隊,每隊下領三夥,每夥領五位什長,各領十丁。
以營為基本單位。按軍種的功能和配備還可分中壘、屯騎、射生、越騎、步伍、長水等。其部屬官品級依次為:別駕、長史、六曹尉、參軍。
主管各地戍軍及軍戶,府依規模分上、中、下三等,兵役以一年五番輪流執役,約為10004000人。
冉閔就是想做到全民皆兵的地步,這樣一來,魏國哪怕戰事再怎麼嚴峻,都不怕招募不到兵員,都不怕招募不到能打仗的兵員了!
對於王猛在軍中的這些改革,阻力倒是不大,因為冉閔牢牢的抓住了槍桿子,就算眾將再不滿,也無法反駁什麼。
但王猛在朝中,乃至於在均田制上的改革就沒那麼順利了,王猛剛剛在朝堂上推出均田制,就遭到了群臣前所未有的強烈反對!
王猛稟告道:“大王,臣請在民間推行均田制,眼下我大魏所施行的計畝而稅、計戶而徵的賦稅法令已經過時了!朝廷甚至還都不確切地知道全國有多少的人口,有多少的耕地!這樣不利於民生的發展,更不利於朝廷對於地方的掌控啊!”
冉閔還沒說什麼,司徒文章就跳出來詢問道:“丞相大人,敢問這均田制是何意?”
“這個問題問得好。均田制,顧名思義,即是平均土地。”
王猛侃侃而談:“均田制,其主要內容有六。第一,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週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
“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第二,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
“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第三,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第四,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第五,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第六,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