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法與劉府 (第1/2頁)

適應的就繼續紮根官場,發光發熱,不適應的,則被淘汰出局!

上千年的封建官場,莫不如此。在政治上,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只有合不合適。

像唐朝開國之初的魏徵,作為太子李建成的謀臣,進言太子殺李世民,這樣的人,李世民登基之後,理應處死!

難道李世民不恨魏徵嗎?怎麼可能,絕對的恨!恨不得他馬上死,想想後來魏徵的結局,死後的墳墓還被李世民親自下令推到,就知道李世民的恨了!

只是因為不合適,李世民發動玄武門事變,從而奪得皇位,但不管再怎麼粉飾,再怎麼雄才大略,再怎麼被稱為明君,但他得位不正的事實卻是實實在在的。

所以他得努力的淡化這事實,要怎樣淡化呢?那就是做出最大的功績!來做到最大程度的遮掩,讓所有人都真的認為或違心的認為這皇位的確應該有他來做。

他得讓人知道他是個明君,而什麼是明君呢?在鄭文看來,就是所謂的文人口中,有雄才大略及寬廣的胸懷的君主。

而雄才大略,顯然李世民是不缺的,所以他必須還要有開闊的胸懷!

而怎麼樣才能體現他開闊的胸懷呢?當然是饒恕他的敵人並重用於他。

於是在這個合適時候,曾多次在李建成成面前進言殺死李世民的魏徵就成了最為合適的人選,魏徵的確是人才,而且也是一位文人,於是李世民就免了魏徵的罪,還重用於他。

而魏徵呢,顯然是政治上的老油條,一眼就看穿了李世民的心思,於是在今後就多次犯顏直諫,君臣二人就來了這麼一出心照不宣的戲碼!

於是文人口中的李世民就成了絕對的明君!

鄭文覺得李世民雄才大略,心胸寬廣,但過得還是有些憋屈的。

對大乾的吏治,鄭文也想不出什麼盡善盡美的方法,還不是老一套,加大反腐的力度,設立專門的反腐機構,督促大乾的各級官吏,讓他們少貪汙,至於什麼杜絕貪汙的話,鄭文覺得不可能做到。古今中外,官場的貪腐的手段,花樣百出,數不勝數,想杜絕貪汙,太難了!

鄭文認為,制定專門的反腐法律,設立更加專門的反腐機構,在大乾勢在必行了。

而在大乾,判刑依據的主要法律就是《乾律》,這是一部在《唐律》的基礎上,加於修訂改編而形成的,鄭文覺得,在大乾有些不適用了。

而在大乾最為正規的反腐機構,則是督察院,而實際上反腐也不是他們的主職工作,也只是順帶的,他們的主職工作是監察地方,震懾地方官員,讓地方官員不敢胡作非為,讓地方勢力不至於做大,但這些年江南地區的現狀,則是赤裸裸的在告訴鄭文,督察院有些形同虛設了,已經到了必須要改變的時候了!

而大乾,刑部的主職工作,則是管理全國刑訟法律相關工作,既負責管理全國的監獄犯人,又負責督察全國各地的刑事案件……而此時的大乾,地方案件的審理權,則是在各地的主官手裡,一般案件的審理權是到不了刑部手裡的,他們只負責最後的核查而已,但顯然天高皇帝遠,刑部也不能時時瞭解具體的情況,也只能按慣例做出最後的批覆而已。

而大乾的大理寺就比較尷尬了,一般只負責大案的偵查,而最後的審案權則在刑部手中,當然也負責冤假錯案的重新偵查,因此大理寺空有地位上的高規格,在實權上卻有些名不副實,也因此大理寺的勢力只能在燕京打打轉。

因此,鄭文呢,就想加強大理寺的實權,做到名副其實!

把專門官場的反腐工作交給這個部門,讓他的直屬機構遍佈全國各地,形成對官員的威懾!

當然也因為這大理寺的一把手楊波,算得上是鄭文的絕對親信了。

而督察院呢,鄭文則決定細化他們的工作,使他們能真正做到監察地方,監察官場!

而刑部呢,鄭文則決定逐步的剝離地方的審案權,交由刑部負責,把刑部的直屬機構派往全國各地,這些一來,地方主官只負責治政,司法權則交由中央,這也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更好的統治大乾!

這樣一來,大乾的三法司,刑部負責案件的審理工作,督察院負責監察,大理寺負責反腐。

大乾的司法權盡皆歸屬這三個部門,這樣一來鄭文也能放心!

而且,鄭文決定重新修訂《乾律》,以三法司提供的依據來制定新的大乾法律,而且這部法律要成為大乾的法律總綱,相當於現在的憲法,其他法律必須根據這部法律來制定,不可以有任何相關的法律法規與這部總法形成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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