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受教師毆打、侮辱、人身傷害的一名學生,成年後與昔日施虐者偶遇時,打了對方一記耳光,被以尋釁滋事罪逮捕,迄今羈押,已逾一年。
這樣的結果公不公平?應該首要追究該教師的虐童罪、人身侮辱傷害罪、心理恐嚇罪。
擁有暴力傾向的人原本就不該進入教育系統任職,何況此人可能多年來對他的學生一直沿襲著同樣的暴力模式,不然那名男子也不會有很多同學出面為其陳述真相。
司法機關不去積極追溯事件根源,反而肆意拘禁這名PTSD受害者,你們辦事的基礎邏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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