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那些錢,子女們認為,楊娟給自己的父親也買過不少東西,甚至加起來都大幾十萬了。
即便從禮尚往來的角度來講的話,這件事情他們也沒有辦法去追究什麼。
甚至,以他們對梁娟本人的瞭解,如果他們提出這種需求的話,梁娟一定會把錢給他們。
這就不好搞了。
所以,陸川的決定是,按照詐騙罪提起公訴。
至於三個人的自殺……
警方這邊不提及。
命案和其他的案件不一樣。
立案的偵破必須證據鏈及其完整殺人動機殺人過程,最終造成的結果。
即便是梁娟有教唆殺人的可能,那也必須要有動機,可是現在如果說梁娟是為了三個人的房子,可事實是房子她又沒有要。
那這個動機就不成立了。
殺人動機都沒有,那她為什麼教唆三個人自殺?
還有,就像梁娟說的一句話。
他們三個是真想自殺,可是憑什麼我就一定要去制止他們呢?
按照梁娟的說法,他們雖然有過一段戀愛經歷,但是現在他們已經分手了,僅僅只是認識的朋友而已。
在電話當中王剛說沒有梁娟他會死的,但是梁娟不可能為了他的以死相逼就跟對方結婚。
很多案件的偵辦,就是這樣。
不一定非要有一個確定的結果。
疑罪從無不是說說的,沒有確鑿的證據去懷疑的話,甚至提起訴訟也沒有勝算。
而且,還會面臨著賠償或者其他不利的情況。
不過雖然陸川這邊已經打算提起對梁娟詐騙的訴訟,但是並沒有蔣良娟一直積壓在刑警大隊這邊,也沒有移送到看守所那邊。
反而是同意了對方進行保釋。
因為這些案子從梁娟的人身自由來講的話,她不會逃跑。
還有一個關鍵點,就是沒有受害人報案。
人家不認為自己被騙了怎麼報案?
晚上。
“你們那個案子怎麼樣了?”
從刑偵支隊接上沈妍,陸川兩人今天去吃火鍋。
“先把資料移交到檢察院那邊去吧,看看那邊的意見,如果可行的話提起訴訟,如果不可行的話,這個估計也就只能這樣子。”
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不一定非要由被害人進行報案。
公安機關本身就可以作為公訴人的主體。
否則的話,如果警察發現有人犯罪,但是對方不報案,這個事就過去了嗎,顯然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