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的最後,作者寫道:“在中國戰場,日軍的凌厲進攻讓中**隊一瀉千里,丟城失地,潰不成軍。中**人內心充滿了對日軍的恐懼和憤怒。當盟軍將投降的日軍戰俘交給中**人看管時,這些日本戰俘就成了中**人發洩憤怒的物件。很多日本戰俘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嚴得不到基本保障,甚至被無端虐殺。
‘他們首先應該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難不成這些罪犯也享有外交豁免權?我這從沒有優待俘虜那一說!’在接受盟國記者採訪時,戰俘營中**隊最高指揮官魯雪華中校如是說。
在這種不理智情緒控制下,結果,我們就看到了開頭的那幅照片上顯示的悲慘一幕。
毋庸否認,日軍的確在中國犯下了很多戰爭罪行和反人道罪行,但未經審判,就直接處決戰俘的行為,難道符合《日內瓦公約》嗎?難道符合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嗎?如果允許這麼做,那我們為民主和自由而戰的盟軍官兵,和日本法西斯軍隊又有什麼兩樣?”
客觀來說,特勒斯作為老牌記者,視野獨到,文筆犀利,無可挑剔。採寫的新聞稿有理有據,魯雪華還真的挑不出什麼毛病。
久久沉默後。軍法處長打破了僵局:“魯中校,特勒斯先生敘述的是事實嗎?”
“是!”
“槍殺日本戰俘,是士兵自發行為,還是奉命行為?”
“是奉命行為。”
“奉誰的命令?”
“是我下達的處決命令。”
“你是不是接受了更高階的命令?”
“沒有。”
“下達命令前,你是否受到脅迫,或者當時精神不正常?”
“沒有!”
“你還有什麼需要補充說明的嗎?”
“沒有!”
“你所說的是否都是事實?”
“是事實。”
軍法處長臉上充滿遺憾,站了起來:“魯雪華中校!詢問已經結束。透過你剛才的供述,印緬戰區司令部軍法處認為:你私自下令處決日本戰俘的舉動,違反了‘不得侵害停止抵抗戰俘人生安全’的禁令。鑑於你的行為觸犯了軍法,故將你剝奪中校軍銜,交與軍事法庭審判。”
兩個憲兵走上前來,摘除了魯雪華的中校肩章,給他帶上錚亮的手銬。
一個書記員拿著中文、英文的兩份詢問記錄放在魯雪華面前,魯雪華看都沒看,就在“供述人”一欄,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另一個書記員遞上一個鮮紅的印盒,魯雪華分別在兩份記錄上蓋上了手印。
“憲兵,將犯罪嫌疑人魯雪華帶入禁閉室!”軍法處長站了起來,扭轉頭,悄悄告訴憲兵:“給他找間整潔、乾爽一點的房間,不要難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