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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章、倒黴的馬志華 (第1/2頁)

“捐獻給慈善基金會一個億,用於資助內地的醫療和教育事業,黃先生你的愛心我一定會幫你轉達的,也謝謝你對慈善事業的關心。”王律師點點頭,在筆記本記下黃世同的話,然後讓黃世同簽名,同時讓監獄派出兩名獄警做證人並且全程錄影。

遺囑、捐獻這些在法律上都有嚴格的流程規定,不要覺得繁瑣麻煩,這些流程都是經過一個個桉例完善起來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只可惜很多人不懂法,以為只要是自己立的遺囑就有法律效力,以至於出現意外之後,遺囑很難生效。

幾十年後,南通就有一個典型桉例,一名30歲男子立遺囑將財產留給爺爺、奶奶的結果最後無效的事情。

那名男子姓李,是一個可憐人,年幼的時候父親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離世,留下孤兒寡母。

還年輕的母親不想做一個寡婦,就想著改嫁。嚴格起來是,這也是人之常情,畢竟那時候李先生的母親還年輕,才二十多歲,要是古代還有可能守寡,在現代根本不現實。

不光李先生的姥姥姥爺,就是爺爺奶奶也支援其改嫁。只是!讓人沒想到的是,李先生的母親改嫁的時候,不想帶李先生這個拖油瓶,將其丟給李先生的爺爺奶奶,自己過小日子去了。

而那時候李先生只有幾歲,可以說,他是被爺爺、奶奶一手帶大的。這讓李先生對爺爺奶奶很是孝順,覺得兩位老人是自己最重要的親人,於是在自己成年後,李先生擔負起贍養兩位老人。

只可惜,天有不測風雲,在單位的一次體檢中,李先生被確診為癌症,還是晚期,可以說命不久矣。

這讓李先生的家庭直接跨了。面對整天以淚洗面的爺爺、奶奶,因為沒有結婚生子,所以李先生在住院的時候就立下一份遺囑。

他在A4紙上列印

“我去世以後,我的所有財產歸爺爺、奶奶所有!”,並在紙上蓋上私章,簽上名字,寫下了具體日期。

從遺囑的格式來看,很正規,所以李先生就沒有去公證處公證,寫好遺囑後就將其交給爺爺奶奶保管。

在李先生去世後。他的母親,那個已經改嫁的母親突然站出來,以自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名義,要求分得遺產。

這怎麼可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更別說改嫁的媳婦了。只從改嫁後,李先生的母親就和李先生斷絕了關係,別說平時了,就連逢年過節李先生生日的日子,其母親都沒有露面。

母子倆可以說和陌生人差不多。要不然,李先生在立遺囑的時候特意把母親排除在外了。

所以,面對李先生母親的要求,李先生的爺爺和奶奶斷然拒絕。只是讓兩位老人沒想到的是,在被李先生的爺爺奶奶拒絕後,李先生的母親將兩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按理說,李先生都立有遺囑了,其母親還改嫁,爺爺奶奶年事又高需要人贍養,法庭應該判其母親敗訴,將遺產交給李先生爺爺、奶奶處理。

但結果出乎意料,法院進入判決李先生的這份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屬於無效遺囑,其母親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分到李先生大部分遺產。

訊息傳出了,很多人都罵法官,覺得他有眼無珠,被李先生的母親用錢收買了。

其實法官才是真的無辜,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法官是按照法律宣判的,沒有徇私舞弊。

法律對遺囑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自書遺囑,也就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只要有簽名,註明年、月、日就可以證明有效。

但如果是列印遺囑,就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才能有效。

這不是法律規定繁瑣,難為人,是因為簽名這個不保險。可以用白紙騙取當事人簽名,然後再進行列印,偽造遺囑。

這種事在遺囑法出來之後,發生了不是一次兩次,損害了當事人利益,法律才特別規定,列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相比之下,手寫遺囑就不需要,最多鑑定一下筆記的真假,確定是不是但是人寫的就行了。

因為手寫遺囑是沒法作假的。李先生就是這樣。他立的遺囑不是手寫的,而是列印的,這就表明遺囑屬於列印遺囑的範疇,必須有見證人見證和簽字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效益,沒有的話就屬於無效遺囑。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還是因為法治教育不廣泛,讓李先生誤以為遺囑只要有自己的簽名就萬事oK。

歐美為什麼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是因為以前出的事太多,大家都有了防備,只要立遺囑,甭管你有錢沒錢,都會去找律師諮詢。

有錢的聘請私人律師,立下的遺囑公證後交給律師保管,當事人去世後由律師拿出來宣讀。

沒錢的,就去律師事務所,找一個見習律師,讓其幫自己起草一份遺囑,公證後拿回家自己保管。

從而避免意外發生。還好,法外還有人情,雖然李先生立的遺囑雖然無效,其母親是第一位遺產繼承人,但法官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還是儘可能完成李先生的意願。

首先李先生是被爺爺、奶奶撫養長大的,雖然爺爺、奶奶在兒子不在的情況下,撫養孫子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法律規定付出了就必須有回報。

兩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必須獲得保障。在法律中是這樣規定的,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一規定賦予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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